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网购商品因其物美价廉,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网购发展至今,我国相关的法律也越来越成熟,七日无理由退货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然而,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总是会看到商家以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不进行商品的退换货服务。商家的这种做法,是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由此可见,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商品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所有商品,商家不得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如果商家不同意退换货,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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