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的一天,5名“不速之客”住进甘肃省灵台县一村民家中,奇怪的是,他们白天在租住的房子里睡大觉,可每到了夜深人静的时候,他们就开着面包车带着发电机、电锤、铁锨、照明灯等工具向邻近的大山里驶去……
他们为何要做“夜行者”?
7月5日,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揭开了谜底——这5人是去盗掘“龙骨”的。此案为当地法院审理的首例盗掘“龙骨”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6个月不等、缓刑一年的刑罚。
提前踩点发现洞穴
“我找下两个洞子,你愿不愿意跟我挖‘龙骨’?挖出的‘龙骨’我来收购。”今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明接到马某珍(另案处理)打来的电话。
据了解,所谓“龙骨”,是指古脊椎动物的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据说可以做中药材,受利益驱使,近年来个别人铤而走险对其偷挖滥采。
马某珍是宁夏同心县人,早在去年腊月的时候,他就专门到甘肃省灵台县龙门乡租房住下来进行踩点,并于2022年1月的一天在陕甘交界处的陕西省陇县河北镇西凉村找到了两个洞穴。
找到洞穴后,他就给同村的金某明打电话,询问其愿不愿意挖“龙骨”,因为洞穴是他找到的,挖出的“龙骨”也必须卖给他。
当时春节刚过,受疫情影响,原本节后要外出打工的金某明无法正常外出,一听到挖“龙骨”能挣钱,就找到了同村的金某山、金某礼、金某龙、金某廷商量,大家都觉得这个活可以干,随即一拍即合。
出发前,他们还商定在外出期间产生的高速通行费、燃油费和电话费等费用由5人平摊,日常花销开支由金某明负责统一管理,“龙骨”出售获利后,扣除日常花销,余下的5人平分。他们还共同出资购买了电锤、发电机、铁锨、三轮电动助力车、电镐、电锤刃头等盗挖工具。
“我因身体不好,负责开车运送东西、做饭、捡‘龙骨’等较轻的活,其他4人负责挖‘龙骨’。” 金某廷供述。
作案发电机曾被盗
准备工作一切就绪后,2月22日,金某廷驾驶着自己的轻型卡车拉载4人和一些作案工具、生活用品等,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出发,当日到达甘肃省灵台县县城。次日,他们在灵台县百里镇某村一农户家中以每天200元的租金租了两间房子住了下来。
然后,他们便一起去找马某珍。“马某珍说洞子他去看过能挖出东西,让我们挖,来回开他的车,挖出的龙骨以每公斤30元卖给他。”被告人金某明供述。
当晚,马某珍就带着金某明等5人到提前踩好点的陕西省宝鸡市陇县河北镇某村挖“龙骨”的山沟里把路上的积雪进行了清扫,并一起看了马某珍找到的洞穴。
洞穴口比较隐蔽,洞口也比较小且被坍塌的土方掩埋着。2月24日晚,他们又一起去把洞穴口坍塌的土方和洞内的积水清理干净。
2月25日晚,金某明等人驾车拉着挖“龙骨”的工具到达洞穴,清理了洞穴内的虚土,把盗挖的工具安装好,准备第二天正式开挖。
他们两人负责钻洞,一人负责装土,一人用三轮电动助力车往洞外运送挖出的“龙骨”,在2月26日至3月10日短短的10余天,他们共在这个洞穴中盗掘“龙骨”525.2公斤。
在盗掘过程中,他们还有“意外收获”,挖出了8.9公斤“龙牙”(古脊椎动物的牙齿化石),当初马某珍只说了这个洞穴能挖到“龙骨”,没有提到有“龙牙”,这8.9公斤“龙牙”以每斤26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珍。
金某明等人介绍,盗挖期间他们一共休息了4个晚上,2个晚上是因为疫情原因道路设卡口他们无法外出,还有2个晚上是因为他们的作案工具被盗了,特别是发电机被盗,这让他们不得不停工再购买发电机。
准备收手时被警方抓获
他们一边挖一边卖给马某珍,到了3月9日,一共挖了500多公斤的“龙骨”,8.9公斤的“龙牙”。
“按照和马某珍的约定,我们挖出来的‘龙骨’和‘龙牙’分别以每公斤30元和26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珍,520.9公斤卖了17698元,马某珍扣过面包车钱、加油钱等费用,实际付给我15398元。” 金某明说。
这些非法所得按照之前的约定,5人平分每人拿到3000余元。
钱到手后,他们算了一笔账,发现“利润”不好,抛去买盗挖工具等的支出,大家拿到的钱所剩无几,甚至“赔钱”了。5人商量了一下,觉得不划算,决定不干了。
3月10日晚上,他们开车到洞内将所有工具搬回住处,当晚顺便挖了4.3公斤“龙骨”,准备第二天从灵台县返回宁夏。
就在当晚,接到群众举报,灵台县公安局民警到金某明等人租住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还没来得及出手的4.3公斤“龙骨”也被警方扣押。
据金某明等人的房东介绍,租房的这5人白天睡觉,晚上出去挖土龙骨,住了有15天时间就被警察带走了。
灵台县公安局当晚对金某明等5人进行了审讯,5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马某珍等其他涉案人员,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马某珍等其他涉案人员一并抓获,斩断了一条盗掘、盗卖“龙骨”的非法利益链。
法官提醒
盗挖古生物化石是犯罪
金某明等人在供述中表示,他们挖的“龙骨”是牛、驴、马等动物死后形成的普通骨头化石,具有止血功效。
事实上,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扣押的4.3公斤“龙骨”进行抽样鉴定,鉴定评估意见为:所挖“龙骨”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肢骨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7月5日,此案开庭审理期间,5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均认罪认罚。一些被告人当庭称,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宽大处理,今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
据悉,刑法明确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被告人金某明等人明知盗挖的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仍然未经批准擅自盗挖,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灵台县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6个月不等、缓刑一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志锋通讯员 尚楷耘(图片由灵台县公安局、灵台县法院提供)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