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个彪形大汉,十多辆豪车开路,奔赴“行侠仗义”现场,替人打抱不平。一段时期以来,诸如此类“主持公道”的视频在微博、微信上屡见不鲜。有网友指出视频真实度存疑,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对此现象表示肯定,认为其“匡扶”社会正义,值得肯定。这类“私力救济”行为是否值得提倡?网络上四处传播的这种“正义大哥”“行侠仗义”视频存在哪些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专家。
替人打抱不平 “老崔出击”视频涉嫌违法
“我是老崔,前两天有位粉丝在后台给我一段视频,现在咱们看一下。”在新浪微博上,记者发现了题为“老人劝阻电鱼被打骨折,老崔暴怒为其讨回公道!”的视频。
视频中,“老崔”一行十多人驱车三辆,来到“粉丝”所说的水塘。伴随着谩骂,一顿拳打脚踢之后,三个非法电鱼的人开始跪地求饶,并“真诚”地向此前的受害人道歉。在视频最后,用加粗字体标注了“老崔出击,只为正义”文字,且配有激昂的伴奏音乐。有网友表示“超赞,看得我热血沸腾”。微博平台显示,该视频的阅读数量达9万余人次。
为了更多地了解“老崔”,记者根据该视频推荐,添加了“老崔出击”微信公号。浏览其历史消息,并无记录,添加公号成功后,其后台会自动回复一张名片:一个二维码,配有“红灯绿酒惹人醉,硬汉教你混社会”“你喜欢的正义大哥都在这里”等广告词。
根据该名片推荐的二维码,记者又添加了另一微信公号,其置顶消息显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大量视频被下架。最近这几天我们将会进行调整!过几天就会恢复。希望各位老铁们能够理解……”
记者注意到,能够显示的历史消息中,全部都是涉及此类“行侠仗义”的视频,而且每条的播放数量都在万次点击之上。同时在该微信公号中,还有推荐其他微信公号,两者的内容推荐风格一致。记者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上述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不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交叉。
传播暴力视频 网络平台难逃监管责任
不考虑公号之间的商业关系,单从其对相关暴力视频的传播来看,就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介绍,法律对互联网平台传播暴力等内容是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1997年12月30日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其实,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规定并不止如此。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办法》指出制作、传播上述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感性上来看,这种‘行侠仗义’好像与朴素的正义观相符合,但从依法治国,甚至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开,这种宣扬以暴制暴的‘正义大哥’之举的视频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要求。” 彭新林说。
那相关内容在平台上大肆传播,平台是否有责任呢?
在彭新林看来,对于涉嫌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基于规范的要求,互联网服务的提供商,特别是平台对视频具有一定的监管责任,要甄别这些涉嫌违法的视频。“也就是说,平台不能默认违法视频的传播。”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平台运营者已经知道相关‘暴力’视频存在,但是为了流量,并没有做处理,这也是违法的。”彭新林说。
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背离法治原则
正如视频中内容显示,如果遇到相关问题或者所谓的麻烦,能不能去求助“正义大哥”?“正义大哥”“行侠仗义”的行为,是否能为法律所允许?
“正义大哥”的所为,看似是“私力救济”,是在公权力之外寻求化解纠纷矛盾的一种民间方式,但这种“私力救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应提倡。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看来,行使私力进行救济,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像我们经常听到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要有权利受到侵害的急迫性,而视频中的情况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
“在朴素的正义观中,我们所说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其实也是在强调这个内容。”王新说,行侠仗义的前提就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者存在急迫的危险情势之下。
在彭新林看来,不仅是我国法律对其私力救济的行使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其他国家也是一样。
“比如在民事法律领域的留置权,该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物权法都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彭新林接着说,在刑事领域,私力救济的主要体现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按照刑法法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紧急避险的制度设计中,法律也规定,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发生的伤害事件,权利已经受到侵害,私力救济就失去了得以适用的紧迫情势。”彭新林指出,伤害事件发生后,应该去寻找公权力的救济,比如报案。“不能采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这种‘丛林法则’,是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
“另外,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这种以暴制暴的视频,在网络上大范围的传播,是很容易给青少年带来不良的影响。”王新说,靠暴力解决问题,这种怂恿犯罪的“行侠仗义”将会带来更多的暴力问题。“如果你寻求了‘正义大哥’的帮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你也是需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