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出资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出资可分为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或两者的组合三种方式进行。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要件总体上讲,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两个核心的条件:
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
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转让(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予以办)。
(一)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投人财产被高估或低估。资产评估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 必须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转让该等非货币财产,则*不能用来对外投资,公司也不得接受该等财产;如果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比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人就必须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该等财产出资以及使用该等财产出资的法律后果。
非货币财产中的无形财产通常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分为三大类别:知识产权、债权和股权。
按照一般法律理解,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字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专有技术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它们可以用于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意味着某些特定的非货币财产将不得用于出资。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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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汤顺超
编辑:陈 梅
初审:李 思
终审:原上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