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是叙事性文字作品的基础内容,足够具体的独创性情节作为文字作品的基础内容,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原告主张被告作品中有21个侵权情节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定其中有三个情节属于公知素材,九个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九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与原告作品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
不构成改编的情节
法院判定以下三个情节属于公知素材,且原告作品中并未对此类情节进行显著的独创性设计及安排,无法推断原告作品是剧本《官锁连城》相关情节的直接创作来源。
- 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原告基于剧本《梅花烙》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皓祯一个月未见吟霜,白胜龄发觉吟霜对皓祯的情愫,劝说吟霜两人身份地位悬殊,吟霜差涩否认对皓祯的感情。
剧本《宫锁连城》情节安排:恒泰一个月未见连城,宋丽娘发觉连城对恒泰的情愫,安排连城相亲被拒绝后,劝说连城两人身份地位悬殊,连城差涩否认对恒泰的感情。
- 情节14:纳妾(原告基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皓祯救下被兰馨动用私刑的吟霜,向全家宣布正式纳吟霜为妾。
小说《梅花烙》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情节安排:恒泰为连城洗脱冤案后,向全家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妻。
- 情节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原告基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提出主张)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倩柔发现吟霜身上的梅花烙,向吟霜询问成长经历,决定日后保护女儿。
小说《梅花烙》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官锁连城》情节安排:映月发现连城肩上的胎记后,询问连城成长经历,决定日后保护女儿。
法院判定以下九个情节在原告作品中存在独创设计及表达,且在被告剧本《宫锁连城》中存在对应的设置,但在具体情节安排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能直接推定原告作品是被告剧本《宫锁连城》的直接创作来源:
- 情节2:女婴被拾,收为女儿(剧本《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拾婴者为两位一一江湖艺人白胜龄及其妻子,拾婴地点是溪边,方式为溪中捞取盛装婴儿的篮子。两入在抬得婴儿后,存在“归还”到收养”的心理过程。
剧本《宫锁连城》中,对该部分的安排为:拾婴者为一位一一迎芳阁老鸨宋丽娘,抬婴地点是溪边,方式为石头后面检到婴儿。宋丽娘在拾得婴儿后,并未产生归还婴儿的打算,而是径行决定收养。
- 情节3:少年展英姿(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皓祯12岁那年,与王爷一同率人狩猎,期间展现了皓祯的骑艺及箭法。而皓祯回到府中,与倩柔的一番对话令倩柔感动其孝心并思念自己的亲生女儿。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情节的安排为:在剧本《梅花烙》的基础上,去除了皓祯回到府中,与雪如谈话的内容,对于皓祯骑射功夫等主要以叙述表达。
剧本《宫锁连城》中,对该部分的安排为:二十岁的恒泰已然为富察府的少将军,一日在军营练兵之时展露伸手,武艺高超,骑射精湛。恒泰与映月话别之时,映月满意恒泰的长进,思念自己的亲生女儿。
- 情节4:英雄救美终相识,清歌伴少年(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二十岁的皓祯在龙源楼遇到卖唱的吟霜及其养父正遭受多隆调戏,出手相救打退多隆及其手下,救下吟霜父女,事后皓祯常来龙源楼听吟霜唱曲。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二十岁的恒泰在街头偶遇连城遭佟家麟率众追赶,出手相救打退佟家麟及其手下,救下连城,事后恒泰听连城唱歌。连城与恒泰的相遇地点并非酒楼,而是闹市;两人此次相遇并非初次谋面;恒泰救下连城也并非因为看到佟家麟调戏连城而使连城及宋丽娘一同陷入险境。
- 情节11: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皓祯奉命与素未谋面的兰馨公主成婚,婚后皓祯接连5日假醉以逃避与兰馨圆房,期间兰馨体谅、照顾皓祯。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奉命与醒黛公主成婚,但成婚前,恒泰在宫中任职,与醒黛已然相识。婚后,恒泰借口公务繁忙或伤病原因,多曰回避与醒黛圆房,期间醒黛以各种方式试图亲近恒泰,均被恒泰拒绝。
- 情节12:弃女入府,安置福晋身边(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皓祯与兰馨公主成婚后,数曰装醉,拒绝与公主圆房。倩柔为了诱使皓祯与公主圆房,答应皓祯迎接吟霜入府。当晚,皓祯与公主圆房,事后倩柔安排吟霜以小寇子三婶婆干女儿的身份入府为丫鬟,伺候倩柔身侧。
小说《梅花烙》情节安排:皓祯与兰馨公主成婚后,数日装醉,拒绝与兰馨圆房。皓祯告知雪如自己心仪吟霜,雪如得知吟霜的存在,驱车前往吟霜居住的小院会面后,本想劝说吟霜离开皓祯,吟霜宁愿以死明志,雪如深受感动,于是安排吟霜以小寇子三婶婆干女儿的身份入府为丫鬟,伺候雪如身侧。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恒泰为救连城,延误了与醒黛的婚礼,事后映月为促成恒泰与醒黛完婚以维护阖府安宁,安排连城以郭嬷嬷远亲身份入府为丫鬟,伺候映月身侧。
- 情节13:公主发现私情,折磨弃女(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兰馨在府中发现吟霜与皓祯共处一室,撞破两人私情,于是听从崔嬷嬷的献计,将吟霜从倩柔处要来自己房里服侍,借机百般折磨吟霜(一次次将茶水、热粥、洗脸水打翻在吟霜身上,命吟霜手捧烛台在旁服侍,对吟霜动用私刑等)。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醒黛初次在府中发现恒泰与连城共处一室,但经映月解围并未怀疑恒泰与连城之间存在更多暧昧关系;后来醒黛听李嬷嬷献计,用香包配在不同侍女身上,才发现恒泰与连城的私情。后醒黛又听李嬷嬷之计,从映月处要来连城到自己房里伺候,借机折磨连城(命连城空手剥小核桃、分配繁重的洗衣工作等)
- 情节15:面圣陈情(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该情节在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及剧本《宫锁连城》中,均体现为皓祯/恒泰与皇上的对话,情节以对话方式展现,有明显差异。
- 情节16:福晋初见印痕(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吟霜被污与多隆、阿克丹有染,并质疑腹中胎儿非皓祯之子。吟霜羞愤之下向外跑去,却被崔嬷嬷绊倒跌下回廊,皓祯飞身相救,吟霜衣袖扯破,梅花烙印乍现,倩柔看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当年遗弃的亲生女儿。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映月与醒黛合谋设计连城,诬陷连城与江逸尘有染,并率恒泰赶至意欲捉奸。连城辩解之时被醒黛扯破衣袖,露出肩头胎记,映月恰好看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当年遗弃的亲生女儿。
- 情节20:凤还巢(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剧本《梅花烙》情节安排:皇上得知皓祯为宠爱吟霜冷落公主,降罪吟霜出家为尼,倩柔无法承受女儿的悲惨命运,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
小说《梅花烙》在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映月在恒泰的逼问下,说出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被将军听到。将军告知映月已经设计在栖霞峰害死连城时,映月情急之下说出连城即为将军与映月的亲生女儿。
构成改编的情节
法院判定以下九个情节具有独创性,被诉侵权情节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与原告作品之间存在改编及再创作关系:
- 情节1:偷龙转凤《梅花烙》(剧本及小说《梅花烙》)
原告作品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
清朝乾隆年间,硕亲王府福晋倩柔已为王爷生下三个女儿,王爷没有子嗣,恰逢王爷寿辰,回疆舞女翩翩被作为寿礼献予王爷。倩柔在府中地位遭受威胁,此胎如再生女孩,则可能地位不保。姐姐婉柔便出主意,如果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夜,倩柔生下女婴,婉柔将换出的女婴遗弃溪边。遗弃女婴前,倩柔在女婴肩头烙下梅花烙,作为日后相认的证据。
该情节设计的戏剧目的在于实现男女主人公的身份调换。原告在这一情节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独创性设计:
1)倩柔连生三女,王爷没有儿子,倩柔在府中地位受侧福晋翩翩威胁,生男生女将可能直接关系到倩柔命运的特定背景;
2)偷龙转凤的计划于倩柔生产前3个月由姐姐婉柔谋划;
3)偷换孩子时于亲子肩头部位留下烙印作为日后相认依据等。
此类细节及特定设置组合成原告就其作品中偷龙转凤情节的独创安排,使原告就该情节的设置区别于其他作品中的相关设计而具有独创性。
被告剧本《宫锁连城》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福晋映月连生三女,将军膝下无子,并宠幸侍女如眉以致如眉*,映月府中地位受威胁,生男生女将可能直接关系到映月的命运;于是映月与郭嬷嬷谋划,如再生女儿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日,映月生下女婴,郭嬷嬷趁乱掉包,将女婴遗弃溪边。女孩送走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部位有一片朱砂记。
- 剧本《梅花烙》中的情节5“次子告状,亲信遭殃”、情节19“公主求和遭误解”;
- 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中的情节7“恶霸强抢,养亲身亡”、情节8“少年相助,代女葬亲,弃女小院容身”、情节9“钟情馈赠,私定终身,初见印痕”、情节10“福晋小院会弃女,发觉弃女像福晋”、情节18“道士做法捉妖”、情节21“告密”。
一审法院判定前述九个情节与原告作品构成改编关系时提出:
- 虽然该等情节与原告作品设计存在差异,例如:
情节1中,将偷龙转凤的谋划安置在福晋与贴身嬷嬷之间;亲女肩上并未烫下烙痕,而是生来具有的朱砂记;
情节5中,将军对郭孝施以鞭刑而非杖责;情节7中,设置迎芳阁失火的环节以致连城无处安身,而非被店家赶出;
情节8中,恒泰救下连城的方式是从佟家麟府内救出而非天桥上;
情节10中,恒泰告知映月倾心连城的时间是在得知指婚后及与醒黛成婚前;
情节18中,连城并非狐妖,而是狐妖附体,并将情节安置在映月得知连城为其亲女前;
情节19中,醒黛的慰问品是糕点,向醒黛进言之人为宫中派来的侍女,拦截之人是映月而非恒泰等;
- 但这种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剧本《宫锁连城》就各情节的设置,与原告作品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仅在相关细节上与涉案作品设计存在差异,此类差异并不代表差异化元素的戏剧功能发生实质变更,以致于可造成与原告作品的情节设置相似的欣赏体验。
- 本案中,于正等被告1)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原告作品中的上述相关内容缺乏独创性,或2)剧本《宫锁连城》就相关情节另有其他创作来源等合理理由,因此,推定就上述相关情节的设置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之间存在改编及再创作关系。
抽象层级比对
被告上诉时对认定为实质性相似的九个情节有异议,二审法院以情节1“偷龙转凤”为例进行说明,最终判定原判认定无误。
于正在本院诉讼中将情节1抽象为5个层级,并认为两者的相似度仅在第2个层级上,而第2个层级的内容属于公知素材和通用场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不构成改编权侵权。二审法院评价如下:
- 首先肯定被告提出的方法无误,即对某一情节,进行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
- 进一步对不同抽象层级的内容属性进行判断,提出:
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显然已经属于思想;
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
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 然后对原被告作品中该等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分析,提出:
原告作品对情节1的设计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
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
原判对情节的认定和于正抽象概括的第4、5层相比,没有概括某些细节,比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不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法院除了对具体情节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审查、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还进行了整体比对,即1)梳理相关情节的分布顺序,2)对基于分布顺序形成的逻辑推演关系进行比对。下篇看。
参考:(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