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不要离开我完整歌词,可不可以再爱我完整版歌词

首页 > 娱乐 > 作者:YD1662024-05-17 16:08:57

“咱们村里面有没有家暴?”

“没有。”

“那有没有丈夫打老婆的?”

“这个事情是有的。”

这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在农村调研时发生的一段对话。如果说反家暴工作道阻且长,那么针对农村妇女的反家暴工作,就是其中最难的。它最大的问题是不太容易被看见,社会的支持系统很难触达她们,她们又很难主动发声。

情况远远被低估

在记者采访的多起农村妇女遭受家暴的案例中,有施暴者在法庭上喊话:“我打我媳妇咋了?她还敢告到检察院!”有受害者边抹眼泪边说:“如果我离开了,孩子会很可怜。”还有的同村人会劝:“我们都是这么过来的,忍忍就过去了。”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认为,被家暴的农村妇女,属于妇女群体中诉讼能力更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她们遭受的苦难往往不被看见,呼声也很难被听见。

记者从采访的多家基层检察院了解到,当地农村妇女遭受家暴后,走诉讼程序的并不多,但为数不多的案例情节却十分恶劣。

据统计,自2020年以来,河北省定州市检察院共办理了6起农村妇女遭受家暴案,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人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中,一个案件的施暴者用刀子将妻子腹部扎伤,只因妻子不给酒后的他做饭。

可不可以不要离开我完整歌词,可不可以再爱我完整版歌词(1)

2024年3月11日,林莉娟(左一)与广东省龙川县检察院检察官梁艳莉(左二)接受记者采访。

广东省龙川县检察院检察官梁艳莉表示,近年来,龙川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来电案件375宗,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40宗,占比10.7%。在该院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中,当事人林莉娟与前夫共同生活约17年,长期遭受前夫的经济控制和家暴。前夫还曾以点燃煤气瓶“同归于尽”相要挟,要求林莉娟找人借钱。

还有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长期受到家暴但从未报过警,所有人都劝她忍忍,而长期的隐忍换来的是丈夫的暴力升级,最后她不想再忍,于是以暴制暴。

然而,这样的案例屈指可数,更多时候,隐忍是她们的常态。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检察官欧阳卓梅为办理一起家暴案,在联系遭受家暴妇女的家属提供情况说明时,被害人父亲这样答复她:“知道了,她都结婚了,她就自己去过吧!”直到案件开庭审理,欧阳卓梅也没见到被害人父亲一面。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人案里,被告人朱胜民长期家暴妻子周晓梅。案发当天,朱胜民残忍*害了前来劝架的大舅子、小舅子。而此案中,周晓梅的娘家亲人、家里同住的公公、邻居、村民大都听过她被打时的哭喊,见过她挨打后乌青发紫的脸,但周晓梅从未报过警,其他知情人也没有实质性的帮助,甚至有的人还劝过她好好过日子。

“要做农村地区的反家暴工作,得先转变人们的观念,不能让大家还觉得丈夫打老婆是可以被接受的,只要没被打死忍一忍就过去了。”李莹说。

太多的原因

让她们不敢说“不”

为数不多的家暴案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暴力行为升级,触犯了法律,得以曝光。然而,对农村妇女来说,在这些“家事”进入公权力的视野之前,要不要从家暴旋涡中走出来,是一个极其艰难的抉择——有太多原因让她们不敢说“不”。

“许多受害者害怕‘家丑外扬’,担心失去经济来源,离婚后无法抚养孩子,或者担心离婚后被报复等。”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告诉记者,“国家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尽管法律提供了明确的反家暴依据,遭受家暴侵害的妇女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

在经济方面,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教授宋月萍调查发现,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会加剧其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被丈夫殴打的风险。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农村家庭资产,婚嫁失地在剥夺妇女经济资源的同时,也削弱了妇女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恶化了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

如果离了婚,孩子该怎么办?这是困扰很多遭受家暴妇女的问题。李莹代理的一个案子里,孩子父亲让两个女儿挂着两块写着“妈妈,我们想你”“妈妈,你回来吧”的牌子,跪在瓦砾堆上,并拍照发了朋友圈。他知道孩子母亲能刷到这条信息,不可能看到孩子这么受罪还不回家。

林莉娟也被前夫以孩子性命相威胁。他们曾经协议离过婚,但当前夫把刀架在孩子脖子上时,林莉娟还是害怕了,怕前夫真的会伤害孩子,也怕孩子无人照顾,于是选择回到这个家。

不少检察官表示,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涉家暴案中的受害者更“容易”作出谅解。“被害人会考虑到以后因为孩子还要继续同对方打交道,把孩子父亲送进监狱,相当于同夫家撕破脸,自己之后可能也没了住处,没了经济来源,对孩子以后的影响也不好。”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官董晓晶告诉记者。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莫修龙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持菜刀砍向妻子的头部和双手,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害人是全职妈妈,被告人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考虑到现实情况,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并要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其丈夫的刑事责任。但我们出于对她人身安全的考虑,也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严肃性,认为对其丈夫有提起公诉的必要。最终,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莫修龙说。

而令莫修龙最意想不到的是,在一年后的回访中他发现,原本坚持家庭要“完整”的被害人,在找到工作后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在经济上有了底气的被害人非常果断地跟丈夫离了婚。

合力反家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还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重要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

据记者了解,自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在具体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告诫书制度未得到有力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力度不够、庇护所未得到有效激活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受害妇女在鼓起勇气寻求帮助时,未必能够获得积极的回应和有效的保护。

“哪些算家事纠纷,哪些应认定为夫妻互殴,哪些构成家庭暴力?一线民警在缺乏具体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很难迅速作出判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指出。

定州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家暴受害者选择报警,并非想惩罚施暴者,而只是为了制止其行为。这让积极介入家暴案件的公安民警成为“吃力不讨好”的人,进而打击了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积极性。

李莹在给婚姻家事律师作反家暴培训时,最经常提问的是:“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举手。”现场约有50名律师,而举手的只会是个位数。

“如果说连婚姻家事律师都不去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怎么指望非专业的当事人,甚至是连字都不认识的农村妇女,去了解和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

而无论是希望警方出具告诫书,还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暴妇女都得能提供相关证据。这对她们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挑战。

什么能成为家庭暴力的证据?何霞列举了几种,“首先是家暴现场的物证,是用什么东西打的、在哪儿打的,可以拍摄相关照片。其次是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等材料。再次是受伤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就医的伤情鉴定。最后,施暴者的悔过书、保证书,自己的日记本,以及向妇联求助的相关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参考的证据”。

然而,实践中家暴行为仍然难以认定。“家暴通常是发生在隐蔽环境内,且往往事发突然,会增大受害者证据收集难度。而且,农村的生活环境、被害人自身较为薄弱的证据意识会让这个问题变得难上加难。”何霞解释道。

来自广东卓献(龙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谢建华日常代理的离婚案件,约三成涉及家暴。“到我们律所咨询的当事人里,一般有1到3次的报案,但有的农村妇女以为拨打了110就可以了,实际上报完警后最好拿到派出所的报警回执,能做笔录尽量做好询问笔录,为日后诉讼留下有效的证据。”谢建华说。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剑源研究发现,由于法律上对家庭暴力规定得相对宽泛,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当前反家暴机构合作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可由最高法、最高检、全国妇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联动机制规范,明确责任,细化落实措施,促进各部门发挥工作合力。同时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作为行为纳入考核。还应当加大对受害人庇护机构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确保遭受侵害的妇女及时有效获得救助。”方燕补充道。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家暴不是家务事,要勇敢说不!

哪些行为构成家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

遇到家暴怎么办?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规定,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根据第23条规定,在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定情形下,当事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如何让检察院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检察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转自: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方圆》作者:黄莎

通讯员:肖玲玲、禄秋阳

图片:乔毅凡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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