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劳动关系中,辞职是最为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
大多数情况下,员工辞职是“约定俗成”的,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很清楚,并且自觉遵守,不会发生争议。
然而,有一些个别情形,双方对辞职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打官司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例如:辞职就离岗,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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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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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李先生入职并成功转正,半年后突然决定辞职,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直接离开了公司。
后来,李先生的工资条发现,公司扣除了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于是他将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关于员工辞职的正确程序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因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克扣,而且要按时足额支付。
我们平时经常听说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这条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所以是没有劳动者想“即辞即走”就要被扣一个月工资这种说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不能提前通知公司,应当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向公司报告,并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所以,员工在辞职时,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流程,如果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是有权向员工主张赔偿的噢!
但是,相关赔偿,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来证明员工的辞职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才可以,不能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如果单位硬要扣一个月工资,怎么办?
收集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记录、离职证明、工资流水、双方就离职、扣工资相关内容的聊天记录、录音、邮件......
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态度还是很强硬,可以选择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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