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是党政机关清廉形象的重要体现。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但是,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公款吃喝、违规配车、公款旅游、修建豪华楼堂馆所、大搞节庆论坛活动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专门作出部署,强调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六个坚持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不得太操大办,造成资源浪费;
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惩违法违规操办;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