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白点说吧,判决是:
1、房子是孩子的房产;
2、父亲是孩子的监护人;
3、母亲有房子的居住权。所以,1、母亲无监护权,但是小孩成年以前,有抚养的义务(定期给小孩生活费);2、母亲无房产所有权,无房产使用权,仅本人具有居住权(不能将居住权利寻租,本人离开,则居住权利消失)。3、小孩成年以前,房产的使用权归监护人父亲,监护人除了不能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外,拥有其他一切权利(比如居住、出租、装修等)
男方没有当然的“居住权”,但这个也没有绝对的限制。
房子在法律上虽是孩子名下的,由于未成年,事实上有权决定男方可否留居的很可能就是女方,所以,这事需要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