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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律师解读:本条三层意思,解决的是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问题。
首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出生证明也叫出生医学证明,通常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要根据情况由有关机构出具,公民死亡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比如农村老人年龄大,在家自然终老的情形。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也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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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比如,计划生育法没有修改之前,超生人员即便在医院出生,也是没有出生证明的。后来政策慢慢放宽,加上人口普查,没有出生证明的“黑孩儿”也可以办理户籍登记。在没有实行医学证明之前,农村出生的孩子大多是村上的接生婆或村医接生,出生信息登记的时候并不准确。听老年人讲,办第一代身份证时,村干部登记村民信息时,大多是估摸着填写的,为了相对准确,村上人的出生年月日大多是登记成了7月15日。出生年份也是参考邻居家孩子的属相推算个大概。所以,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出生的农村孩子的出生年月日,有不少的同年同月同日生。[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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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人为变动的情况,比如:入学、参军、工作等,为了符合条件,有些人会动用不正当关系改大或改小年龄。据说,某地曾出现过母女相差几岁的笑话。[呲牙]
最后、如果有其他证明能推翻以上记载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比如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时,有些时候如果无法确定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年龄,可能存在通过骨龄鉴定来确定年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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