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20)沪0115刑初5510号判决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X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与XX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伙同XX银行员工部高级工会干事于X多次以透露底标、串通投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潘某某指使杨1(另案处理)代表被告单位上海X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以现金、报销等方式给予于X钱款人民币共计106万余元。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潘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为维护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X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