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民众会遇到司法的难题,比较典型的是:对人民法院对某个事项的判决不服,认为存在冤假错案,或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的事情,法院未判决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还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呢?
第一,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国家的政治机关,是法律规定监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查处相关渎职案件的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纪委与检察机关合署办公,故又称“纪检监察机关”;而检察院则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检察、批准逮捕、提前公诉等职能。
因此,从两个机关的性质上看,如果遇到不服的案件,或者错假冤案,都可以向这个两个机关反映情况;两个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受理,但两者侧重点又不同。
第二,我们来看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法院依法正常地办理案件或判案,监察机关是不能进行直接干预的,但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判案或接受案件过程中,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行为,影响了秉公执法的情况,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在现实中,我们从一些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也可以看出,一些法官与律师或中介机构串通,坑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也存在,还有的是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徇私枉法,这种情况下,如果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违法犯罪线索,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也会立案调查。
但是,即便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进行了调查,但如果纠正判决或重新判决,依然需要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做出判决,而不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纠正。
第三,我们来看人民检察院的信访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其中包括如下内容: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信访规定,对于自己认为是冤假错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而且,不仅仅是如此,就是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规定还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而且,还强调,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从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出:作为民众,不仅仅可以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还可以举报或反映他人的事项,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提供必要的证据或线索,人民检察院才能进行调查。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你遇到了冤假错案,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但要区分具体情形,只有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情况下,才能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但是,无论是否存在这些情况,只要是不服判决,均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对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你了解吗?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