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不孝起诉标准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06-16 00:43:18

儿女不孝起诉标准,(1)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矛盾比比皆是,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张某1、张某2,二女张某3、张某4。含辛茹苦抚养四个子女的张某与王某,现在均已是古稀老人。张某因脑血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王某年老没有劳动能力,照顾老伴也力不从心。2019年,二位老人与四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由二女儿张某4及其丈夫赡养二位老人直至百年,二位老人随着二女儿搬到某市一起居住。由于老人不习惯当地生活,2020年7月,由大儿子张某1接回霍林郭勒市租房居住。因赡养问题与子女之间再次发生矛盾后,二位老人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

裁判结果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某与王某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四位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案件审理中,王某表示希望与老伴张某去养老院生活,结合张某与王某的实际情况及子女经济状况,法院经审理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位老人赡养费600元。

法官寄语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父母是我们避风的港湾,是我们人生奋斗的加油站,我们慢慢长大,父母慢慢老去,逐渐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法照顾自己,这时就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每位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父母多些关爱和陪伴,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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