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洞察苍生疾苦的眼----------周光权
检察院的讯问笔录要移送法院吗?

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分两种,自侦案件的和非自侦案件的。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一般都会随案移送,比较常见;但是非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比如对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或监委调查案件的讯问笔录,则很少移送法院。

我们本文主要说非自侦案件的讯问笔录。
正好最近有个案件的被告人亲属咨询我,他的未成年小孩和同学一起下河游泳时,邻居小孩淹死了,他的小孩按故意*人罪一审被判十余年,二审维持。他说检察机关当初讯问时,他的小孩自行手写了供述,详细讲述了事情经过,该供述是无罪供述,但是一审、二审中都没见到这份手写供述。他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
其实,从理论上讲,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8条,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后附卷。既然附卷,就应当随案移送到法院。但是,实践中,检察院并未将本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附在公安卷中,而是附在了检察卷中,检察卷是检察院的内卷,主要用来考核检察人员工作,通常并不移送法院。因此,就出现了那位被告人亲属所讲的,一个明明无罪的讯问笔录,一审、二审中却没有见到这份笔录。
刑事诉讼法给出了见到这份无罪笔录的路径办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之规定,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调取那份无罪的讯问笔录。
至于能不能调得出来,比拼的就是控辩双方的较量力度了。施加压力坚持到底的,就有机会看到;半途而废不敢对抗的,基本上不会见到。
按照法理来说,检察院收集的无罪证据应当移交法院,而且刑诉法也给出了路径,但是刑诉法却没有规定如果不移交怎么办,这是一个bug,就像刑诉法第94条规定,逮捕后检察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但因为没规定如果不讯问会有什么后果,最后往往导致24小时内没有讯问。这是刑诉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李振斌,专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专注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婚姻继承、公司法律顾问。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及重罪改为轻罪、大幅降低刑期案例;在民事案件方面有多起再审阶段介入直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获得胜诉的案例;在行政案件方面曾代理起诉过县政府、公安局等,取得胜诉结果。更多信息请关注个人百科词条李振斌律师,
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郑州律师,全国办案。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当讯问其原因。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后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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