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允许代签的合同有效吗,签合同别人代签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3-10-30 03:46:33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原、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清涧县棚户区改造尚锦家园X号房,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2800元,总房款36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2017年4月份将首付130000元转账至被告的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2017年8月15日前后,原告准备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给付第二笔购房款时,被告在2017年7月23日电话通知叫原告到售楼部见面,原告到达后,被告工作人员明确通知原告说原来卖给原告的尚锦家园X号楼房不卖了,不让原告交房款了。双方为此事形成纠纷,原告无奈诉至清涧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原告亲自签订,原告存在欺骗被告方的行为,故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清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虽然原告签合同时是由其二姐代签的,但该代签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认可,且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无效合同,故该代签行为有效被告方辩驳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对于原告请求的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相关法条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清涧县人民法院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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