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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一家陶瓷公司上班,下班时正值磅礴大雨,王某骑着电动车冒雨前行,大雨一定程度影响视线,自己着急回家骑车速度有些快,路面上也没有任何障碍标识,未发现前方有水坑,躲闪不及,连人带车都摔进坑里,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公司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以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便起诉道路管理部门,法院判决道路管理部门赔偿王某70%经济损失,自己承担30%责任。
依据法院对民事责任比例的认定,王某自己再次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以人社部门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人社局辩称,本次事故并非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提供其与道路管理部门判决书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能代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司辩称,王某骑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非机动车在路上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受伤害属于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对王某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
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终王某获取十万余元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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