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案例,(2017)苏04民终545号
兄弟姐妹配合做了亲子鉴定,并且结论也是比较有利的“不排除同一父系”。但其他证据实在是太少了,只有一个族谱的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结合兄弟姐妹之间鉴定结论准确率并不高的客观事实。最终法院也没能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第四个案例(2018)桂0922民初2191号
只有生活合照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实在太少了,兄弟姐妹也拒绝做亲子鉴定。所以法院未能认定亲子关系。
第五个案例,(2014)丰民初字第4204号
证据只有写了父亲名字的儿童预防接种证,以及父亲一栏是空白的出生证明。原告也没有提出要和兄弟姐妹做亲子鉴定,故法院没有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第六个案例,(2020)京0105民初29897号
原告提交了有瑕疵的出生证明,大量的合影,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在孩子出生前后父亲在医院部分文件上的签字。
法院认为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生产过程中一些关键的知情同意书中,并无父亲的签字。同时在父亲的遗书中,提到了其他子女,但并没有提到这两个非婚生子女。而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又长期居住在国外,客观上也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最终也没有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