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小群向小益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设备。
双方约定:小群预付定金20万元,小益收到定金后需在7日内向小群提供相关设备,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小群如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可大半年过去了,小益却还没有交付机器设备。
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小群不得不以125万元的高价另行向第三方购买设备。
后来小群以小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益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因致远违约导致其多支出的设备购买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群、小益虽对违约金、定金及实际损失赔偿均做出了约定,但小群同时主张三金不符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