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问到了一些关于特种作业、特殊工作、特种设备的一些问题,比如:
特殊工种是不是和特种作业人员一样?
叉车工是不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不是和特种作业人员一样?
特种作业人员有焊工,特种设备操作证也有焊工证,是不是一样?
作为一名具有强迫症的安全人,每当听到有人把这些名词给混淆,心里面就万马奔腾!
一.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读到这里,大家对特殊工种的由来应该有所理解了。
那么特殊工种有什么意义呢?
这个意义就在于可以提前退休、退职。
我们来看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7月11日)规定: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