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高执法中队接到一起由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移交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对购买、饲养、出售绿鬣(liè)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动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通过对案件的细致调查取证,并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涉案绿鬣蜥经济价值为15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上高执法中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绿鬣蜥已交由泰安花海动物园有限公司喂养。
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随便饲养和买卖列入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最好的生存环境就是大自然,不要因个人爱好而触犯法律。
来源:和美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