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一生未婚
无儿无女
无亲生手足
离世后留下的大笔遗产
成了旁系亲戚们争夺的目标
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三位亲属都称尽了扶养义务
2019年,张老伯因病去世了。他生前从未结过婚,没有配偶和子女,也没有收养过其他子女。而他的父母早早过世,没有任何直系的兄弟姐妹。
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是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
张丽是张老伯的堂妹,她表示自己每周必去看望张老伯,为他洗衣做饭,陪他聊天说话,给予其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张老伯去世后,她与张老伯的姑姑张红一同办了后事。张丽认为她虽然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但是在张老伯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她与张红可依法继承张老伯名下财产,且她对张老伯生前照顾较多,应当适当多分遗产。
由于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张丽将张红以及张老伯的表弟朱强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姑姑张红表示,多年来,无论是她与侄子张老伯之间还是两个家庭之间一直相亲相睦,她多年来对张老伯及其母亲在生活中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探视与照顾在多年间从未间断。在其身故后也承担了全部丧葬义务。她的行为应被视为尽到了全部扶养义务,有权继承张老伯的全部遗产。
而同样成为被告的朱强也坚称自己对表哥张老伯给予了充分照料。他表示, 2015年张老伯动迁后,搬到了朱强家楼下,居住4个月期间都由朱强照顾。张老伯搬到了新居后,朱强也经常前往照顾张老伯母子。朱强还表示,张老伯在80年代末就患有肠癌,挂有人造粪口袋,需要有人帮其清洁。在张老伯去世后,作为他的亲属,朱强认为自己尽到了最主要的义务。
法院判决:
对被继承人扶养处于一般亲友往来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扶养活动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人是否各自对张老伯扶养较多。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这方面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身患癌症,但恢复较好,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在居委和护工的帮助下,老年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大概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了他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
综上,法院认定,虽然原被告各自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使然,未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故驳回了张丽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1.人人都能分一杯羹?关键看是否扶养较多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本案中,张老伯生前没有写下遗嘱,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在这种情形下,原、被告三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未达到扶养较多程度,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这既是对善意者的肯定与激励,也是警醒、告诫为人子女、亲属更好地履行扶养义务。
2.血缘不是唯一“标准”,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中,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意味着,遗产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不仅在于血缘关系,也涉及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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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
没有尽扶养义务
确实不应该得到遗产
有网友恍然大悟
原来影视剧中
突然继承某位素未谋面的亲戚的遗产
这种事不是那么随意的
而是需要法律支持的
一些网友认为
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
归于国家
用于公益事业
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