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制是什么,恢复徭役制度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16:59:43

徭役制是什么,恢复徭役制度(1)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历史部分考试知识喜欢考查重要的制度和改革,这里华图教育为大家总结了中国古代史的赋税制度改革。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

1、夏商周贡赋制度

中国赋税制的雏形。主要是臣子向君王进贡财物和军役所需物品。

2、春秋初税亩

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3、秦汉赋税编户赋税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徭役及兵役。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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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魏的租调徭役制

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财产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调指户税,以农户为单位,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

5、隋唐租庸调制

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旨在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6、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实施两税法,即户税和地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并且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并且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7、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推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规定官僚也要进行缴纳税收,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同时钱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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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明后期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即商品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并且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具体内容:①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②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③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9、清前期—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康熙五十一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特征分类总结: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如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如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④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另外,还有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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