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性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虽然可以领取失业金,但是失业金毕竟只是作为救助性质的临时性的一种补偿,不能完全满足生活需要。劳动者在失业后一般都会积极的寻找新的工作。往往失业金还没领完就找到了新的工作。
很多劳动者都有疑问,剩下的尚未领完的失业金怎么办?是不是就清零作废了?
还有,领了失业金,是不是以后退休金就会变少?
劳动者都知道,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会被停止领取失业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而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停发失业金的标准就是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际情况中,很多劳动者以为重新就业后,没有领完的失业金就被清零作废了,打了水漂了。一方面是每个月一两千的失业金,另一方面是多余失业金几倍的工资,鱼和熊掌想要兼得,只能央求刚入职的新单位先不要给自己缴纳社保。
建立劳动关系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仅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风险,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损失。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举例说明,小明在A公司就业投保3年后失业,经人社部门核定可以享受12个月失业金。领取失业金3个月后小明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入职B公司,剩余9个月失业金未领取。在B公司工作4年后再次失业。
小明在B公司失业后可领取的失业金为:12个月(小明在B公司失业符合条件可领取12个月失业金) 9个月(小明因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金)=21个月。
所以,小明从B公司再次失业后,经人社部门核定后可以享受的失业金为21个月。
需要注意,如果第一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金月数加再次失业可以领取的失业金月数大于24个月的话,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
综上,因为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金,并不会被清零作废,所以正在失业期的劳动者们可以放心大胆的求职,入职新的单位后也不用要求新单位暂停缴纳社保。
领了失业金,养老金会变少吗?
领取了失业金,会导致退休后养老金变少。这是职场中流传甚广的一个谣言,还真有很多不明所以的劳动者在失业后,明明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却主动放弃领取。
事实上,用人单位和职工每个月缴纳的社保费,分别是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金与失业保险缴费相关,由失业保险基金拨付。而养老金则与养老保险缴费相关,由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分账管理,一点关系都没有!
所以领取失业金,与职工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的高低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