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最新税率是多少,个人工程施工的税率是多少

首页 > 财经 > 作者:YD1662023-03-16 14:41:11

【案情简介】

某酒业有限公司因酒厂矿建,将扩建工程发包给了冶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清单总价为4396.87万元。《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合同价款与调整:13.1采用总价形式确定。合同价款因下列原因调整:(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有关政策、影响合同价款。(2)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除此之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施工过程中,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税率由11%降为10%。工程竣工结算时,有2568.03万按照11%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剩余的工程款发票开具的是10%税率的发票。但冶金建筑公司递交的《结算书》中全部按照11%的税率做的结算,并未对11%税率和10%的税率作出区分。酒业公司认为,按照税率变化,对于按照10%开票的部分,扣除1%的工程款税款。而冶金建筑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的是总价合同,国家税率变化,是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应当扣减工程款。

【律师分析】

1、对于施工合同中的税率和税款应当如何确定?

酒业公司与冶金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采用总价价格形式,价款为4396.87万元。虽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税率及税款金额,但并不等于不能确定具体税率和税款金额。案涉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可以确定合同适用的税率为11%,税款为4396.87万元/(1 11%)*11%=435.73万元。因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了3961.14万元工程不含税价款和435.73万元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开具税率为11%,税款为435.73万的增值税发票。换言之,即便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11%税率或税款金额为435.73万的增值税发票,但通过合同组成文件可以确定,视同合同约定。即便施工合同没有工程量清单,也能确定价款及税率。根据《民法典》第511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税率是确定的,按照现行国家税率政策订立合同,这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至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税率发生变化,要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2、发包人能否扣除税率变化降低的1%的工程款?

本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可以确定适用税率和税款金额。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组成文件,因此该税率和税款视为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冶金建筑公司要向酒业公司提供11%的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但税率变化后就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冶金建筑公司依然按照11%的税率纳税,向酒业公司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下,视同按照原合同履行,合同未发生任何变化,也不存在调整合同价款的问题。但税率变化后,如果冶金建筑公司不能继续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按照订立合同时的税率开票,属于合同履行不能,应采取补救措施,变更税率履行。则就会出现第二种结果:冶金建筑公司对2568.03万元按照11%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对剩余的工程款按照10%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履行并不构成承包人违约,属于法律或者事实上的不能履行,不能按照11%的税率履行。但是,不能按照11%的税率履行,按照10%的税率履行给酒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酒业公司取得10%的增值税发票比取得11%的增值税发票少抵扣1%的税款,而冶金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因此额外获利1%的税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本着公平原则的体现,承包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即开具10%税率的发票,补偿发包人1%的税款损失,等同于双方按照原合同11%税率履行。因此,本案中,税率下降,发包人可以扣除1%的工程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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