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01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本文围绕多年来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归纳总结而成。对于内容不全的,望在文后加以补充。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货款结算方式或销售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与其他流转税的规定大同小异。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综合考虑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以及地区之间税收收入分配等因素,根据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具体地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外规定如下:
(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其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二)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三)零售环节
1.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的,于零售时纳税,即销售终端纳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四)双环节
1.除生产环节外,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2.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需要注意的是,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决定了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最终消费环节较为合适,这也是今后消费税改革的方向之一。
四、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五、征税机关
1.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2.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3.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4.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1.消费税应退税额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x 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x 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3.政策依据。以上内容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