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

首页 > 财经 > 作者:YD1662024-04-12 17:45:26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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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5讲(总第41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酒类消费税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消费税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流转税之一,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稳定中央税源保证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体现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酒类消费税在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税务部门应研判强化税收监管的路径,进一步提升消费税税源管理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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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账务不健全

由于小酒厂大多以家族模式经营,生产规模小、品种单一、产品价格低,销售区域和对象主要为周边县城及农村小酒厂,大多数企业未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且存在频繁更换财务人员的情况,导致企业没有严格按要求建账,财务核算不健全,难以查账征收。加之小酒厂市场占有率不稳定,产销不具持续性,征管漏洞和执法风险较大。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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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价政策不明确

部分酒类企业以委托加工(贴牌)形式生产酒类,收回后再对外销售。但消费税依旧按散酒征收,未按委托加工方式计税。按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往往很低,甚至不到正常价格的一半,造成消费税计税依据偏低,侵蚀了部分税基。针对以上情况,《酒类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托加工这种模式的消费税计算和调整未予规定,直接导致避税行为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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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税数据不易掌握

酒类生产企业往往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或者通过在异地注册“表面”没有关联关系而实际“控制”的商贸企业,将生产的酒类低价卖给销售公司和商贸企业,然后由销售公司和商贸企业加价销售;相当一部分企业还通过个人包销形式低价销售酒类,从而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当前企业通过产销分设、设立多级销售公司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难以认定,且对纳税人采集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无从求证,核价管理难度加大,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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