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定义及特征,融资租赁的内涵与特点

首页 > 财经 > 作者:YD1662024-05-01 02:17:16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的定义及特征,融资租赁的内涵与特点(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1)、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投资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4)、融资租赁具有不可解约性,承租人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

(5)、中长期租赁。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在一年以上。

(6)、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贸易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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