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个游手好闲的惯偷。
由于品行不正,好逸恶劳,才二十多岁的张三就成了拘留所的常客。
这天,张三从一位昔日的同伙王五那里获悉了一个“发财致富”的好机会。
原来,那名“金盆洗手”的同伙王五最近被某矿场雇佣成为一名场地清扫工。王五见这里产出的原矿在市场上的收购价价格不菲,于是便动了偷鸡摸狗的心思,想要重操旧业。
张三心想,这可是个好机会。于是便在王五的介绍下,成功地混进了矿场,也成了一名清扫工。过了一阵子,张三和王五摸清了道路和门路,便开始伺机作案。
恰巧,张三有一位兄弟,叫做李四。李四不仅有一辆货车,更对矿石收购熟门熟路。于是,李四成了张三和王五的同伙。每次作案,张三和王五都将工作证偷偷事先交给李四,李四得以自由驾车进入矿区。趁着深夜无人看守,张三和王五两人将大量已开采的矿石搬运上车,直到把车装满,然后再由李四光明正大地开着车离开矿区。
翌日,李四将这些矿石运送到市场上,以低于同行平均水准的价格快速脱手,再将所得钱款与张三、王五分赃。
就这样一来二去,张三、李四和王五连续成功作案六次。
第七次作案,却成了他们最后一次作案。
原来,这一次分赃之时,张三和王五由于分赃不均而吵了起来,并且闹得不欢而散。
三天之后,王五做出了一件令张三和李四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他竟然去投案自首了!
原来,王五投案自首纯粹是为了报复张三。他向警方供出了张三和李四的线索,且协助警方成功将张三抓获。这样一来,王五本就投案自首,又有了重大立功表现,自然就获得了从轻的机会。
经法院审判,张三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四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王五则获得了缓刑机会。
一审之后,李四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李四的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上下游犯罪之间的量刑应当平衡。
经过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量刑错误,撤销了对李四的判决,改判李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期问题:什么是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的量刑应当如何平衡?律师解答:上游犯罪指的是原发性的犯罪,而下游犯罪指的是关联性的犯罪,即加入犯。一般来说,下游犯罪是上游犯罪衍生出来的,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上游犯罪。从量刑标准来看,盗窃罪判三年以上的数额须达到5万元以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三年以上的数额则须达到10万元以上,体现出下游犯罪量刑轻于上游犯罪的量刑原则。在本案当中,一审法院对李四的量刑过重。这是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情节严重,《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本案中的李四一共作案7次,并未达到非法获益10次的数量标准,涉案总金额亦未超过10万元。且矿石并不属于第三种情形当中规定的重要物资。李四被捕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未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故李四的情节不属于严重的范畴,应当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的成功改判体现出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也与律师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密不可分。本文由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梅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