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农业相关产品,化肥、农机、农药、饲料的增值税政策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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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料:除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外,饲料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就是说在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圴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1、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注意这个原料配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产品需要全环节征税】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注意这个原料配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产品需要全环节征税】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3、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上述政策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中的“国内环节”是指,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四)那么,有那些饲料征收增值税呢?
第一,不符合上述饲料规定细节的饲料;
第二,宠物饲料。根据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现按9%)
二、化肥、农药、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农药、农机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化肥(有机肥除外)全部环节均征税,有机肥全部环节均免税、政策1:根据财税[2001]113号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等48种农药
4、[化肥规定失效]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政策2:根据财税[2003]186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政策3:根据财税[2015]90号,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政策4:根据财税〔2008〕56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总结:
(1)农药、农机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以外的化肥全部环节征收增值税
怎么样,理清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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