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年检违章需要全部处理吗,汽车违章要年检之前处理吗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4-25 22:31:16

近日,湖北省高院对一名武汉车主起诉武汉公安局车管所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管所因为车主未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而不为其车辆进行年检的行为合法。车辆年检捆绑交通违法处理是个老问题,法律经纬分明,但仍有一些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最高法应该及时出手,通过审判个案,统一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律适用。

据红星新闻报道,因为不满“捆绑式”年检,湖北武汉车主胡剑兵起诉武汉公安局车管所,要求车管所为其车辆发放检验合格标志。所谓“捆绑式”年检,指公安局车管所在为汽车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要求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要全部处理完毕。

因为胡剑兵的车有违法记录没有处理,武汉车管所拒绝为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胡剑兵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后,一审二审均判决车管所行为合法。而此次再审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湖北省高院提审,仍然作出了车主败诉的判决。

湖北高院判决的理由是,车管所要求车辆年检前要把交通违法处理完毕,是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武汉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公安部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合法吗?“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车辆年检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车辆违法记录要处理完毕的规定。

道交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只要有行驶证和三者险,车检机构就应该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而只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交管部门就应该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应该有任何其他条件。

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则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增加了规定,要求车主在申请前将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一些地方(比如武汉)的法规也据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也因此,各地车管所与车主之间不时发生纠纷。

此前有过不少车主起诉车管部门的行政诉讼。但是各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一,有的支持车主,有的支持车管所。根据红星新闻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2008年至2018年的十年间相关行政诉讼共57件,其中车主胜诉28件,大约占一半。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法律经纬很清楚,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曾对此表态。

最高法早在2007年就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在最高法的答复中,“法律”指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公安部的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与法律差了两个层级,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当然是无效的。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也提出,经过备案审查,认定“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告称,采取“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地方,将修改这一做法。

一些地方法院无视最高法回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作出违法判决,最高法不应坐视不管。根据中央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是最高法的职责。最高法制定的相关改革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高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误,并且对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而最高法或者不同高级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最高法应当裁定提审。

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山东省高级法院2021年就类似案件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支持了车主的诉求,认定车管所不给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车辆发放检验标志的做法违法。2022年底,湖北高院作出了支持车管所的判决。这符合“不同高级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情况。武汉这名车主可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也应当提审该案,作出正确的判决,并作为今后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要有所作为,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对下级法规备案审查的职责,并有权直接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等。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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