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车辆年检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是公安部在部门规章中做出的强制性规定,绝大多数车主在办理车辆年检时都遵循了这一规定。可偏有一些“认性”车主,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因不先行处理车辆违章遭拒,并为此与公安交管部门发生了行政诉讼,幸运的是他们多数还获得了胜诉。其实,法院判决车主胜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没有将处理违章作为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公安部门的规章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的规定。
其实,公安部自2004年4月30日颁发《机动车登记规定》时,就应当知道车辆不处理违章就不给予年检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况且在这些年实际执行中,还因此常遭败诉,理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做出处理。如果给出一个不予纠正处理的理由,那就是等待法律向自己的部门规章靠拢。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仍没有将处理交通违章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最让人不解的是,而公安部在2021年12月4日重新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仍将处理交通违章作为了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
单从个人角度,我并不反对公安部作出这样规定,从本质上讲它并没有侵害车主的实体利益。因为只要车辆有违章,车主就有义务处理。但作为国家公安部门出台规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否则,损害的是政府形象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