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往来的消除有三种解决方案:
1、从长效机制来看,最好的办法是设立资金池,比如以集团公司某账户为资金池账户,所有富余资金都按照时点转入资金池,所有需要资金的企业都从资金池账户调拨资金,自然避免了多头挂账和重复挂账情况;
2、如果能够筹集资金,按照原来的打款渠道重新反向消除即可。但实务中需要准备资金,而且较为麻烦;
3、五家公司签署债务*协议,将各自挂账重新整合,最终消除。
这三种方法如何选择,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每一年年末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本年度挂账的资金调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解决,避免很多年以后无法处理。
第二类,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这一类往来通常放在预付账款科目,也有可能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根据形成原因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业务真实合法,因为纠纷对方公司暂未提供发票
实务中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续钱暂不支付,对方也暂未提供发票。如果是真实合法支出,建议年末正常从往来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正常扣除,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2、业务真实合法,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公司已失联或注销
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真实业务,但相关成本费用支付后一直未能拿到发票,对方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失联或者注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还是应当正常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符合该条款要求,即使不能拿到发票也应当从往来转出,转入当年度损益,并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特殊业务无法正常计入支出,也无法取得正常发票
企业经营总会有一些无法入账也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甚至根本不敢正常计入成本费用的特殊支出,财务人员通常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挂在*或者负责办理此事的高管名下,无法消除。
遇到这种情况处理起来的确棘手,我个人的建议是超过三年以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无法证明该支出同公司经营的直接相关性,企业所得税前当然不能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类,取得发票后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相关资金如果已经取得发票,业务真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暂未支付当然挂在往来款项——应付账款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付出去,会引发税务机关怀疑,是否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于此类往来一定要谨慎区分情况,如果是虚假发票,一定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是真实交易,需要由合理解释为何无法支付相关资金,或者尽快及时支付,消除可疑往来。
第四类,*从公司拿走的利润无法消化计入往来对于很多个人*投入的民营企业而言,产生利润*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分红个税,账面并不显示分红,*以借款形式将资金从公司拿走,或者由企业为*个人购买房产、汽车、承担家庭消费、奢侈品消费等,最终财务做账强行计入其他应收款。这部分往来当然永远无法消化。
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挂在*和高管名下的往来非常警惕,如果年度终了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认定为是分红,如果是为*高管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家庭资产,税务机关会直接认定为分红,而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此类往来,财务人员应判断是否为分红,并提醒*依法纳税,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在检查中爆发更大风险,遭受处罚滞纳金等更大损失。
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手册
限量500份,先到先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