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维修定损价格只能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吗?
车险三次汇改以后 ,各车险公司对于事故车辆的维修定损更来更严格,甚至出现了对非合作修理厂按品牌件价格核价的情况,广大车主的权益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伤害,遇到这样的问题,车主能否自行修理,找保险公司据实索赔呢?看实际案例。
2018年10月3日,吴某驾驶津MW××××号轿车,驶入对行车道撞击对行曹XX驾驶的津RR××××号宝马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该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XX支付拖车费3500元。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津MW××××号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附加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车辆损失鉴定及维修情况: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津航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津RR××××号宝马牌轿车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损失价值为65280元(已扣除残值3000元)。该车由天津市武清区XX汽车修理厂维修,曹XX支付费用65280元;A保险公司申请维修质量鉴定和复勘。
一审法院对曹XX的损失确认如下:
⒈车损费(维修费)。以实际维修支出的65,280元确认。A保险公司申请维修质量鉴定和复勘,因曹XX受损车辆依法进行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的损失已扣减残值,且该车已经维修,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车辆受到的损失及维修情况,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申请维修质量鉴定和复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⒉拖车费。即施救费,凭票确认3,500元;A保险公司主张拖车费过高,因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定吴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吴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曹XX的损失依法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曹XX损失医疗费2,340元,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曹XX各项损失误工费498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98元,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曹XX各项损失车损费65,280元、拖车费3,500元,合计68,780元,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66,780元,由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曹XX各项损失交通费、车损费、拖车费合计71,818元,由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以上应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当赔偿的车损数额。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车辆损失,提供了一审法院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维修费发票,相互印证,客观真实,证明了车辆损失数额,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我的车险我说了算
综上案例,其实我们作为车主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并不能单方面确定车辆损失维修价格,只是基于市场规则,车主嫌麻烦等因素,导致大部分车主不愿意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事故金额较小,倒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事故较大,特别是涉及到车辆安全行驶部分的维修,建议车主朋友还是可以自己找放心的修理厂或4S店进行维修,至于所谓的保险公司指定合作点,完全可以不予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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