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
1、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其中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一站一房一地下,堆场罐区加石化,人员密集半月查)
九、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报废
1、出厂日期起算灭火器报废年限(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3)干粉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下列类型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二)灭火器维修
1、维修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 维修首次3年 以后每年 (3 1)
2)洁净气体灭火器:维修首次5年 以后每两年(5 2)
3)干粉灭火器: 维修首次5年 以后每两年(5 2)
4)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首次5年 以后每两年(5 2)
2、维修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分为维修出厂检验和维修确认检验(灭火器维修 GA95-2015)
(1)维修出厂检验
1)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2)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并保持检验记录。
3)在检验中存在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2)维修确认检验
1)维修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维修确认检验,并保持检验记录。
2)维修确认检验的样本应在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项目和样本数按表1的规定。维修确认检验的抽样基数:手提式灭火器应不少于15具,推车式灭火器应不少于5具。
(三)维修技术要求
1、维修前应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记录。记录至少包括:
1) 灭火器用户名称;
2)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3)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
4) 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5) 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6) 使用温度范围;
7) 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
8) 水压试验压力;
9) 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
10) 最大工作压力或公称工作压力(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1) 瓶体设计壁厚(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2) 实际内容积(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3) 空瓶质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4) 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适用时)。
2、维修前检查
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3、拆卸灭火器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3)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可更换。
4、灭火剂回收处理
1)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5、水压试验
1)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
2)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6、零部件更换
(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