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车最轻判决书,醉驾80以上120以下怎么处理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5-14 15:45:11

何某在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导致自己摔倒受伤,经检测,何某的酒精含量达292.5mg/100ml。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男式两轮摩托车,沿汨营南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汨罗市汨罗镇夹城村十组路段时,因自己操作不当,摔倒受伤。被告人何某误以为其摔倒受伤是刚好经过事故现场的一台白色越野车所致,于是报警,当日14时许,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出警后发现何某涉嫌饮酒并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将其传唤到案,并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292.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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