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下车用4分钟喝了半斤白酒。”南京,老王醉酒与人斗殴,被警方判定酒驾。法院:没有当场查获醉驾,且“零口供”的案件需综合判断。
老王是出租车司机,脾气火爆,遇事不加考虑,因为在洗车时,和洗车店的老板发生了口角,老王按捺不住,开车带着老婆一起找老板算账。
下了车,老王气势汹汹直奔洗车店,一边骂着,一边直扑洗车店老板,谁敢拉架就打谁。店里正在洗车的顾客发现老王满身酒气,口齿不清,连忙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后,将老王抓获。
洗车店的旁边就停着老王的车子,警察怀疑老王涉嫌酒驾,将他带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果然,老王的血样酒精含量达到140毫克每100毫升,已经远远超过了醉驾的标准。
因为没有当场在车上查获,所以老王坚持不承认自己是醉酒驾车,但警方还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案例来源:南京市下关区法院)
【@法网人生】
老王认为,醉驾一般都是在道路上被警察设卡查获,或者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案发,自己当时并不在车上,是在洗车店里发生冲突后才被抓获,所以,他坚持自己是先开车,停车以后再喝的酒,警察要处理,可以按打架关他几天,但绝不能承认酒驾,否则,全家赖以为生的饭碗就没了。老王的老婆和老王口径一致,证实老王是喝酒之前就到了洗车店。
那么,对于这种没有当场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都坚持“零口供”的人,应该如何认定呢?
一般来说,醉驾的直接证据有被警方当场查获的执法记录,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其他目睹行为醉驾经过的证人证言。
本案中,洗车店老板以及正在洗车的顾客都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老王把车停在路边,随后即对洗车店老板辱骂并殴打。这些虽然都是言词证据,但所述细节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老王停车、下车具有连续性,下车时老王已经是满身酒气。
另外,老王的车上装有GPS定位系统,系统记录证明,老王下午4时43分出发,4时47分行驶到洗车店停车,4时52分群众电话报警,从停车到报警只有5分钟时间。这是本案的间接证据。
在5分钟时间内,老王基本不可能完成大量饮酒,呈现醉酒状态,通过间接证据可以从时间上排除老王在停车后饮酒,并且达到醉酒状态的可能性,也印证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老王接受警方讯问时,解释说,当天与洗车店老板发生纠纷后,他心有不甘,于是电话通知老婆,让她带上半瓶白酒,一起找洗车店老板算账。到达洗车店后,为了壮胆,他先和老婆到附近的小吃摊点了两个菜,喝了半斤白酒,花了一个小时左右,然后再到洗车店里,与老板发生纠纷。
在讯问人员指出老王的供述与GPS的行车轨迹和时间矛盾后,他表示已经记不清喝酒的具体情况了,从此,再不开口,反正就是不承认自己喝酒驾车的事实。
法庭上,老王再次改口,说他先是开车到了现场,停车以后和老婆一起,去不远处的烧烤摊买了羊肉串,在摊旁用约4分钟时间喝下半斤白酒,随后10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喝酒的原因是洗车店员工较多,他要先壮壮胆,才敢往上冲。
但是,讯问笔录显示,老王接受讯问是案发后的11个小时,其时应该已经处于比较清醒的状态,却推脱自己记不清楚,但30天以后,在法院庭审时,老王又清楚地记起喝酒的细节,难以自圆其说,不合常理,又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法院对于老王的说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老王构成危险驾驶罪,决定判处他拘役2个月,罚款2000元。
法院指出,对于没有被当场查获的“零口供”案件,除了审查判断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外,还应结合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进行综合分析判决,从而加强内心确信。
本案正是运用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查明了老王醉驾的犯罪事实。
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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