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回复问题出在“共用”这个说法上。
我们国家现行的驾驶证不存在合并或者共用一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驾驶证的表述,没有任何关于合并和共用的字眼,只是明确规定了准驾车型代号是驾驶证上签注的一项内容。
也就是说,不管你的驾驶证上签注了多少准驾车型,它只是确认了你可以开哪些类型的车。
如果你需要开的车型,在现有的准驾车型中没有,就只能通过增驾的方式,在参加并通过考试以后,由车管所重新在你的驾驶证上签注准驾车型。
不管你的驾驶证上签注了多少准驾车型,你也只有一本驾驶证。
我们国家现行的记分规定也没有按准驾车型分开记分的说法与条款公安部关于驾驶证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也明确的指出,驾驶证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也明确了驾驶证记分周期的计算方法。
但这个规定中,根本没有分车型计算记分的字眼和表述。
该如何正确回复个人认为,应当这样分两段回复比较好:
我们国家每个人只能有一本驾驶证,不管有多少准驾车型都签注在一本驾驶证上,是一个整体,不能拆分使用。
我们国家的驾驶证记分管理办法是对交通违法者的驾驶证记分,而不是对交通违法者的每一个准驾车型单独、分别记分。不管你是开什么车有交通违法被记分,都是记在你的驾驶证上,而不是记在你的某个准驾车型上。
各位读者朋友,你们是什么观点呢?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