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严小姐在考场报考科目二,在倒车入库环节,她驾驶的3号考试车还未完全开出去,语音也没有提示进入下一个项目,虽然规定动作已经完成,但她不敢踩下刹车,害怕考试被记为不合格,但也因此,撞上了走在前面的6号考试车。事后,教练查看了两辆车的撞损情况,其中6号车损坏3处,3号车损坏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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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索赔1500元严小姐说,科目二的车速不超过10码,撞得也并没有很重,却被考场索要1500元赔偿金,还被扣押身份证。之后,经过教练协商,严小姐赔偿了1000元。
那么事后,严小姐认为赔款并不合理。那么,严小姐的这一次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损失呢?
槐轩君说法严小姐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向驾校交纳了学习费用,那么严小姐便与驾校建立了技术培训合同关系,驾校作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严小姐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技术达到考核标准,并最终取得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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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根据严小姐的学习情况,认为其已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故安排严小姐参加了科目二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严小姐因过分紧张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驾校应当对严小姐在培训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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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考试”属于“培训活动”吗?
我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止 ”,因此,严小姐在驾驶考试过程中,仍应视为在培训阶段。故,对于严小姐在驾考过程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驾考中心应要求驾校承担责任。
来源 | 瓯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