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形下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读懂限速标志
最高限速标志
标志为白底红圈,黑色数字表示该路段允许行驶的最高速度。如图所示,表示此路段的最高限速为8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