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陷“押金难退”投诉的共享汽车公司“幸福叮咚”再惹纠纷。8月5日,居住在广州的丁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他在租用该公司共享汽车时因短暂离车没有熄火,结果约10多秒后就打不开车门,在多次联系客服无接通后,应警察建议砸破车窗开门。然而,3周后却被客服要求赔偿280元维修和停运费用。
8月7日,幸福叮咚工作人员针对事件向南都记者回应称,是因为用户未熄火下车导致车内的防盗装置启动,车门被锁,而用户人为砸窗的行为导致了车辆损坏和停运,根据协议需要赔偿。南都记者了解到,因丁先生未交付相关维修费用,其账号已在8月5日下午被注销,但1500元的押金以及剩余600元预付费,并未退还。
无熄火下车约10秒车门被锁
多次致电客服无果砸窗开门
据丁先生讲述,7月14日傍晚时分,其在广州花都区汇通广场租赁了“幸福叮咚”一辆知豆D2型号“便民2座车”,当其驾车行驶至花都区平步大桥上时,因想处理下放置于前窗外的广告海报,他没有熄火便下车,约10多秒左右,他欲返回车上时却发现车门被锁,当时其手机和钱包等物品均在车内。
丁先生向南都记者描述,因为当时车辆所停的位置较为偏僻,他在等待半小时后才拦下一位路人求助,随后借路人手机拨打“幸福叮咚”的客服热线欲报告情况,但多次拨打却一直无法拨通。
无奈下,丁先生报警,并且听从交警建议砸破一块车窗开了车门。折腾大半小时返回车上的丁先生,用自己的手机再次拨打了“幸福叮咚”客服热线,但依旧无法接通,随后,他通过手机中幸福叮咚App与在线人工客服取得了联系。
根据丁先生提供与幸福叮咚在线人工客服在17时50分左右的对话显示,丁先生报告了车门没熄火被锁、电话客服无法接通,应交警建议砸车窗等情况。而接待的客服“小冰”当时解释,车辆被锁是因为未熄火关门,启动了车辆的防盗装置导致车辆被锁。客服也向丁先生承认,因为电话这两天线路故障,确实无法接通,但在线客服一直都在。
三周后客服告知需赔偿维修费等
称未熄火下车致锁门由客户承担损失
丁先生表示,当时与客服并无讨论任何赔偿事宜,且客服承诺将车辆因被锁而扣除的时长费用退回到他账户,随后丁先生确实收到了12元的补偿费用。
然而,让丁先生意外的是,约三周后情况有了新变化。8月5日上午,他被幸福叮咚的客服告知,自己需赔偿280元的维修费和停运费,且如果三天内不赔偿,就要注销其账户。当天下午2点半,丁先生的账户被注销。
8月7日,南都记者致电幸福叮咚客服,值班工作人员针对赔偿一事称,因为丁先生人为砸窗导致车辆损坏,定出280元的赔偿款是根据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包含230元的维修费和50元的停运费。至于立即注销用户账户,是因对方在沟通中明确表示“拒付”,根据租赁协议上的“会员违约”规定,公司有权利立即采取注销行动。
南都记者查询幸福叮咚App上的《幸福叮咚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显示,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事故车修复,请第一时间联系“幸福叮咚”客服中心跟进处理。反之,会员应当支付由此造成的维修费用及(复原)返修费用和返修期间“幸福叮咚”的营业损失。会员在租赁过程中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会员需要承担停运损失费用,停运损失费按100元/天进行计收,不足一天按50元进行计收。
事主称因联系客服无果才砸窗
未告知未熄火锁车情况不应担全责
丁先生向南都记者表示,对租赁的共享汽车进行“砸窗”并非有意为之,当初根据协议指引,努力借路人电话多次致电客服,但因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最后在交警的建议下才进行砸窗处理,且对于所租赁的共享汽车,在无熄火下车会被锁的情况,事先并不知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用户完全承担责任。
对此,上述的值班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丁先生租用的知豆D2型号便民2座车情况较为特殊,若用户在汽车未熄火的状态下离开汽车,车辆便会启动防盗装置。“幸福叮咚”承认,公司并未将这一特殊情况提前告知用户,随后会向技术部反映改善。
该工作人员还称,“若丁先生在规定的7天时间里补交赔偿款,将会恢复用户账号,用户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押金,但是账户的余额按协议是无法提现的。”
丁先生称,他当初注册使用“幸福叮咚”共享汽车时,缴纳了1000元的车辆押金和500元的违章押金,并且进行了充值,目前充值剩余金额还有600多元。他担心,如果他拒绝支付维修和停运费用,他的1500元押金也无法退回。目前,丁先生还与幸福叮咚客服沟通中。
专家称用户需为砸窗行为负责
但充值金额无法提现已违反《消保法》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用户是需要为砸窗行为作出赔偿的,因为砸窗并不是唯一的救济手段,用户仍有其他可以选择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造成企业损失,而且用户砸窗和取物的时间先后顺序很难取证,难以判定用户是故意砸窗还是为了取物而砸窗。
而企业是否告知用户车辆的使用说明和用户砸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并不能构成减免用户赔偿的依据。如果用户确实实施了企业在租赁协议上“会员违约”条款中提到的行为,那么企业是有权利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下,暂停为用户提供服务的。
不过甘海滨律师表示,用户充值后是具有提现的权利的,充值金额不能提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幸福叮咚”公司还遭遇“押金难退”的质疑。根据南都此前报道,有该公司用户向南都记者反映,其在今年1月份已向共享汽车“幸福叮咚”申请退还押金,但该公司客服三次承诺押金退时间却食言,如今等待半年仍未退回全部押金。南都记者查询黑猫投诉平台,截至8月7日,幸福叮咚的投诉量达到了3898条,投诉的原因多为押金迟迟未能退还到用户手中。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幸福叮咚于2016年10月28日成立,隶属于广东幸福叮咚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封聪颖 南都记者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