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张某将车辆停在非停车场、非停泊车位的道路上,被交通协管员发现并拍照记录,在张某车上粘贴了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告知其在上述事件、地点该机动车未在道路停泊车位或者停车场内停放,已经做了图像记录并将提供给交警大队审核。过了五日,交警大队协管员在上述地点发现该车仍违反停车规定停放,便再次拍照并在车辆上粘贴告知单。车主张某回来取车时发现了两个处罚告知单变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交警处罚告知认定张某两次实施机动车违法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共处罚款400元。张某不服,认为交警大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提请诉讼,那么法官会怎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为前提的“一事不再罚”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五天内连续违法停车属于同一的连续违法行为,应当只处罚一次,处罚两次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次车辆违法停放的是自然意义上的一行为,但自然可分数个行为,违法停放车辆长达五天,且占用了城市公共道路,是对公共交通管理秩序的破坏,切割处断的处罚方式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一、怎么判断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为数量,即处断处罚的认定方式?
张某的车辆停放的行为始终处于继续状态,符合违法行为“在空间上或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应属于“自然一行为”。处断处罚的认定方式为:第一个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违法停车后至执法机关进行违法告知前;第二个违法停车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违法告知后,仍然拒不纠正,继续实施违法停车行为,则产生了新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二个违法停车行为,也即交通管理部门以违法告知的方式将“自然一行为”处断为“法律评价上的多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也是据此给予的两次罚款。
二、处断评价违法行为的依据是什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不论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性质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其应属于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则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因此,一旦违法停车告知作出并送达,在法律意义上,该违法停车行为已经中断,行政相对人仍不纠正,导致违法停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属于新的违法行为。
持续违法停车与短时间违法停车相比,危害性更大,若一刀切地仅仅处罚一次,将导致违法行为人停一小时、一天、一周受到的处罚都是相同的,明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而“处断式执法,在合理的切割次数限度内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情节、性质等因素相适应,并未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脖,并未违反法律原则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