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地方24小时内违章算几次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6-06 05:54:5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拥有小汽车的家庭也越来越多,接之而来停车难也成为大家越来越普遍关注的问题。最近,贵州的张先生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自家的小汽车,在收到违停处罚信息后,心想反正也被处罚了,又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停车了,就没有及时把车辆移走,第二天再次收到违停处罚信息,于是张先生以交通执法部门违反“一事不再罚为由”申请复核。

交通执法部门对张先生长时间违章停车行为进行二次行政处罚是否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张先生客观上确实只实施了一个违章停车行为,但是张先生实施的违章停车行为具有特殊性,它属于持续违法行为,即在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持续存在,直至该违法行为被纠正为止,与一般性违法行为与违法效果同时出现、同时消失的行为类型有所不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对长时间持续的违章停车行为作出与短时间违章停车行为同样的处罚结果,显然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据此,交通执法部门通常会以24小时为时间节点,将持续违章停车行为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在处罚时间开始至24小时内只处罚一次,如果在此期间内被二次处罚就可通过申请复核撤销。

因此,交通执法部门对张先生长时间违章停车行为进行二次行政处罚并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是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针对长时间持续的违章停车行为,采取切割处断的方式,以24小时为时间节点,将同一个自然行为切割处断法律评价上的数个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充分纠正违法行为时间,能够更好地达到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的效果,实现行政处罚领域比例原则、执法安定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符合一般标准社会生活常理和社会公众的一般合理认知。

当然,在此也建议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罚行为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毕竟社会大众不是专业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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