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对方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对方财产保全我想提车怎么办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10-31 20:51:33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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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保全损失巨大,却接连败诉,如何通过检察监督成功逆转?

作者:李舒 唐青林 赵跃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案例导读

本案是一起因恶意诉讼、超标查封引起的财产保全错误的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假冒工程发包人的名义恶意诉讼,超标的额查封承包人的优质财产,最终引发本案的保全错误诉讼。本案虽经地方法院一审、二审以及最高法院再审,均因证据薄弱、事实不足而败诉,以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无法获得救济。

云亭律师在检察监督阶段介入本案,作为承包人即盛世公司的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争取到了以民事监督再审本案的成果。众所周知,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这像一纸空文,实践中起到的法律监督效果微乎其微,更何况据此赢得启动民事监督再审程序?而正是在这看似没有希望的情况下,云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将最高法院已经再审驳回的错误案件,通过检察监督程序起死回生,取得本案民事监督的胜利。

本案以合伙人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共同牵头,以张德荣律师赵跃文律师为专业骨干,共同组成法律服务团队,作为盛世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经过长达200多天艰苦卓绝的斗智斗勇,终于逆袭成功。

基本案情

一、2012年7月,赵某挂靠在林风公司名下,每年向其支付6万元管理费,赵某负责星空建设项目一切事务,包括签订合同、领取工程款等。

二、2013年9月,赵某和盛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赵某全权负责星空项目的财务管理、劳务承包、采购材料、工程结算以及处理纠纷等事项。

三、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赵某在星空项目下实际投入工程作业,盛世公司与赵某结算工程款3686万元,并结清了工程款。但林风公司从未参与、未审查、未询问星空项目作业、结算情况。

四、2016年3月,张某以赵某未还借款为由,串通林风公司发起了起诉盛世公司索要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虚假诉讼,同时申请查封盛世公司近1亿元房产及土地,乐成保险公司以诉责险提供担保。法院审查期间释明林风公司存在超额查封,林风公司拒绝解封。

五、2017年5月,省高院终审判定林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盛世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多次以超额查封为由要求林风公司解封,林风公司均未同意。

六、2017年8月,盛世公司以林风公司以恶意诉讼、超额查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林风公司、乐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某省法院一审、二审以及最高法院再审均认定林风公司不构成保全错误。盛世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七、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林风公司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系其起诉前未对其证据尽到审查义务所致,以虚高诉讼请求金额超标的额查封盛世公司的财产,且经法院释明拒不同意解封,构成保全错误,遂要求省高院以民事监督程序再审本案。

八、2020年1月,省高院审查认为省检察院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本案已正式进入民事监督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林风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对其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超标的额查封盛世公司财产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云亭律师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将正反两方的观点整理如下:

盛世公司主张,林风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对其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超标的额查封盛世公司财产构成保全错误。本案一审法院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均认为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

林风公司、乐成保险公司抗辩,林风公司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对其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超标的额查封盛世公司财产不构成保全错误。本案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认为林风公司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不当然构成保全错误。

云亭代理

本案接连败诉后,云亭在检察监督阶段接受盛世公司的委托,指派骨干律师介入本案相关工作,主要工作成果是代理盛世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抗诉,在希望极其渺茫的情况下,硬是撬开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大门,最终取得本案的阶段性胜利。

云亭律师代理盛世公司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全面、详细、充分的事实查明、法律论证以及案例解读,现简要摘录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就可以认定申请人在诉讼中所申请的财产保全不当,构成保全错误。

北京高院优秀裁判文书形成的裁判规则,只要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或没有得到全部支持,就可认定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所申请的财产保全不当,构成保全错误。本案中,林风公司依据虚假工程结算资料设计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属于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明知不会获得支持,且实际未被省高院支持,其据此申请财产保全构成保全错误。

林风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对其诉讼请求和证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人民法院的释明下拒不同意解封,在发生超标的额查封和在工程款结清的情况下恶意拖延执行程序,恶意放任损失持续扩大,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1.林风公司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未对诉讼请求和证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2.林风公司在执行法院向其释明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况下,拒不同意解封,恶意放任损失持续扩大,其主观上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3.盛世公司多次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要求置换保全,但林风公司拒不同意,导致盛世公司的房产无法正常销售,恶意放任盛世公司的损失持续扩大,其主观上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4.林风公司在项目工程款业已结清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执行法院解除已查封的财产,导致盛世公司的房产无法正常销售,恶意放任盛世公司的损失持续扩大,其主观上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5.林风公司在盛世公司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申请保全盛世公司的巨额财产,缺乏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其申请保全的行为明显构成保全错误。

林风公司虚构工程结算材料、虚高设置诉讼请求,实际查封盛世公司财产的市场价值1亿元,明显高出林风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其客观上明显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1.盛世公司依据房产被查封时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确定林风公司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客观事实。

2.盛世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星空项目作出的评估报告证明林风公司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客观事实。

3.盛世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足以证明林风公司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客观事实。

4.执行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机构对星空项目作出的评估报告亦可以证明林风公司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客观事实。

财产保全申请人构成保全错误有明确的实体法上的依据,应当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定林风公司构成保全错误,向盛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中,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来说,其虽有权提起诉讼,但提起诉讼可能会面临败诉的结果,被申请人可能无需承担实体责任,这是其作为普通人在一般注意义务下能够知晓的。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仅要对其诉讼请求和证据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还要权衡可能因申请错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慎重决定是否要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权利滥用。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申请保全的原因不存在等其他可以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保全裁定被撤销等,应当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一旦出现错误,被申请人会因为其财产或者行为被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裁判结果

省检察院以满满十九页纸的内容充分论证了林风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就其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认定其超标的额查封盛世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保全错误,建议省高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再审本案。现将其核心要点摘抄如下:

林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也明显超出了其诉讼请求数额,属于财产保全错误,林风公司依法应当向盛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乐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省高院作出的原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当再审本案。具体理由如下:

林风公司对保全申请存在明显过错,主观上具有可归责性,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前、诉中、诉后保全事项处理上均存在重大过错。

1.林风公司允许他人冒名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其一,林风公司在星空项目中已实际获得管理费,其自身权益已经实现,在盛世公司垫付星空项目工程款且林风公司不存在承担潜在民事责任风险的情况下,林风公司仍然起诉盛世公司、保全盛世公司财产,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其二,林风公司同意张某以其名义冒名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司法秩序,构成恶意诉讼。

2.林风公司在诉前和保全过程中均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一,申请人林风公司在申请保全时未履行对其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依法审查和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其二,林风公司在参与之前的案件中,已有法院认定其出借建筑资质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仍然向盛世公司主张1526万元违约金保全盛世公司财产,明显存在过错;其三,林风公司在起诉前未充分了解星空项目的工程结算情况,在诉讼中明知剩余工程款但拒不变更或解除超标的额查封,明显存在过错。

3.林风公司对盛世公司的优质财产选择“死封”的保全措施,导致盛世公司的房产无法正常销售,是其放任张某以其名义冒名提起诉讼导致的结果,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4.林风公司在执行法院向其释明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况下,明知其保全申请超出其诉讼请求,仍拒不变更保全申请,具有重大过失。

林风公司申请保全盛世公司的财产明显超出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保全的事实。

1.林风公司申请保全盛世公司的财产远远超出其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有多份执行法院委托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该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盛世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

2.执行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认定林风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超出了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其一,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已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向林风公司释明其保全申请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其二,执行法院在多份执行裁定书中均认定林风公司查封盛世公司财产属于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

3.林风公司申请保全的盛世公司的公寓和土地均属于优质资产,在变现的方式、时间和价值上均有优势,而原终审判决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作为本案被保全财产变现价值,以此衡量保全财产与诉讼请求是否价值相当,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也与常理不服。

律师手记

云亭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并灵活地运用到办案实践。结合本案特点及办案经理,现将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慷慨相赠,同业内外朋友共享。

No.1

深度挖掘案件要件事实

本案属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典型案例,我们发现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发生败诉的重要原因在于证据薄弱、事实不足。那么如何赢得检察监督、撬动抗诉程序,成为困扰于心的重大难题。

所谓“案件事实从来不会主动呈现,总是在等待挖掘。”于是,我们重新回归案件本身,调取、查阅本案及相关案件的全部案卷,终于在一份不起眼的《询问笔录》中发现本案一个细节,执行法官在审查财产保全时,已经释明林风公司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建议林风公司采取变更保全措施,但林风公司拒不同意。我们抓住此案件细节,以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为核心,深度挖掘本案的要件事实,从林风公司是否享有诉权、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何证明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等方面重新组织证据,最终通过检察机关审查、正式受理立案。

No.2

巧用优秀民事裁判规则

本案被检察机关受理后,出现的第二大难题是,我国并没有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及赔偿责任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启动检察监督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云亭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中,尤其擅长以民商事裁判规则作为办案指南和裁判依据,这不仅给法官、检察官创造了进行裁判的条件,也在立法、司法层面推动了法治的进程。本案中,在办案之初,检索到与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案件要件事实、裁判规则以及裁判结果俱佳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案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在引用的典型案例中,北京高院(2018)京民终第33号民事判决书鲜明指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就应当认定其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不当,构成保全错误。这一典型案例获得省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深度赞许。之后,被云亭律师引用的该典型案例被评为2019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这进一步体现了云亭律师对司法动态的精准把握。

No.3

践行民企产权保护理念

本案取得胜诉的意义还在于云亭践行了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进行法律保护的服务宗旨。云亭秉持民企产权保护的服务理念,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尊重他们的正当合法的诉求。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云亭律师着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家的正当合法诉求,始终坚信在法治的环境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要坚持不懈地去保护。

(注:应客户要求,盛世公司、林风公司、乐成保险公司、赵某、张某、星空项目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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