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女士于2018年在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接受车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车辆的车门、导流板、叶子板都曾被更换过,遂找到4S店进行交涉。4S店承认案涉车辆的车门、导流板、叶子板在出售给李女士前曾进行更换并重新安装、喷漆,但并不影响该车的使用性能,且案涉车辆所更换的车门是从厂家进的原装车门。另外李女士已经在购买车辆的确认单上签字,说明认可该车辆,因此不同意为李女士退车赔偿。随后,李女士以4S店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购车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获得公平交易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原告返还车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要求4S店返还李女士已经支付的全部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金额的3倍向原告李女士支付赔偿金。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戚亚坤律师进行分析。
【裁判观点】
1、原告李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时,故意隐瞒案涉车辆部分零部件曾经进行更换的事实,直至原告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自行发现瑕疵,与被告交涉时被告才予以告知,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构成销售欺诈。
2、原告在车辆确认单上签字,不能视为对车辆的认可。原告作为普通的消费者,缺乏车辆维修的专业知识。在被告将更换的零部件重新喷漆、安装的情况下,原告接收案涉车辆时未能发现车辆的瑕疵,不能作为被告免除己方责任的抗辩理由。
3、被告提到的,其对车辆的车门、导流板、叶子板的更换等行为并不影响该车的使用性能的观点,并不能改变其本案构成隐瞒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您提个醒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是车辆作为价值较高的商品,只有在销售者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退一赔三”的主张。在实践中,4S店在车辆交付前均会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轻微瑕疵会自行维修,这种轻微的瑕疵维修,即使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也不能成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依据。但4S店的行为仍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要求4S店给予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