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许可证采矿。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管理制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合法采矿的必要前提。无许可证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自始未取得”的情形。
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采矿权延续登记期间持续进行的采矿活动,一般不予认定为“无证开采”
(二)采矿许可证吊销、注销、撤销后继续采矿。
(1)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是行政机关针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开采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处罚的行为是《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经责令后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等。
(2)许可证被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采矿权人要停办、关闭矿山的,需依法定程序性报批后,进行证照的注销。证照注销也就意味着采矿权的消灭。
(3)许可证被撤销。如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规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那么,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总而言之,采矿许可证在吊、注、撤(销)后开采矿产资源的,涉嫌非法采矿罪。
(三)超层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矿区范围是一个立体范围,并且矿区范围的整体形状不一定呈现规则的方形,实践中一般把超越平面区域的开采行为定义为越界开采行为,把超越规定开采高度和深度的开采行为定义为超层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开采,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是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的矿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是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是擅自开采保安矿柱的。
有的超层越界开采,是因为在后续矿产开采过程中由于井下地质条件特殊(例如,煤层走向存在倾斜角度等),发生了核定标高范围与批复可采矿层不完全相符合的“超层越界开采”情形,只能根据矿层赋存等实际情况进行开采,该行为具有意外事件的性质,一般履行相关许可证批准手续即能合法开采。
(四)行“超越矿种开采”之实,借“开采共生、伴生矿种”之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共伴生矿:一是成矿过程,是否是同一成矿过程,如辉绿岩后期侵入石英砂岩,由于石英砂岩是沉积岩,而辉绿岩为岩浆岩,可以认为两种矿产不是共伴生矿产;二是能否达到经济品位或经济利用。能单独开采,即达到经济品位、价值高,可以单独开采的,一般不作为共伴生矿;而未达到经济品位、价值低,不能单独开采的,可以作为共伴生矿与主矿种一起开采。
(五)超量、超期限开采。超量,是指违反许可证限定的开采方式、特定开采工具,实际超越许可证批准的采量,该情形一般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超期限,是指有的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并取得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但其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开采期限届满后,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延期或重新申请许可证,仍继续开采矿产资源。该种情形下,由于采矿许可证已经规定了采矿期限,如果期限届满,那么采矿许可证的效力也随之自动失效,故超许可证期限继续开采,一般认定为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六)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暂扣采矿许可证,虽然与未取得、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情况存在重要差别,但,实践中一些矿山企业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仍然擅自采矿,往往成为引发矿难的重大隐患。考虑到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等因素,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七)违法转让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实践中,往往有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采矿权所在公司全部或大部股权的做法,采矿权证虽然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新*接替公司原*实际控制公司的采矿权,使公司采矿权的主体未经依法批准发生改变,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禁止性行为。该行为规避了法律行政法规,极易被认定为无效。
(八)破坏性采矿。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浪费的后果,严重者触犯刑律。该行为的常见形态有: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等等。
(九)非法占用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明确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警惕的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亦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