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地经历过政府努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不受破坏与不法经营者超载运输的博弈过程。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这一博弈形势尤其显得复杂而严峻。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货车超载的危害及其影响。
货车超载是指货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货运车辆超载运输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害是令人难以容忍的,超载车辆除了可能会压坏公路路面外,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也相对较大。有关交通部门虽然一直强调严加治理,但是超载现象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部分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为:一是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出于对物流成本的控制,不惜冒风险超载运输;二是有关部门对超载现象的惩处力度不足,光是罚款还不能对其造成震慑。因此要根治超载,物流从业人员要从自身做起,遵纪守法,另外,有关部门除了罚款还应该多种手段齐下对违法超载人员进行教育和劝导。
货车超载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
除了以上情况,很多人容易将超限和超载混淆,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2.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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