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该理论,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租或出借后,即丧失了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力,而机动车的承租人或借用人,实际支配和控制车辆并享有运行利益,故其应成为责任承担主体,机动车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车辆管理之过错,二是对借用人选任之过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租赁平台的法律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分时租赁协议通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呈现,一此租赁平台受制于自身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为规避风险持续经营,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片面加重用户责任,标注平台免责的情形。
如约定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共享汽车贬值损失时,用户承担较高额度的贬值损失和折旧费。
协议通常对驾驶车辆的投保情况,如投保险种、保险额度、事故发生后平台是否代办保险理赔以及垫付保险限额内的费用等也作出了相应约定。
当用户同意协议约定时,就受到相关条款约束,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因此,用户应充分知晓协议中对于上述内容的约定,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双方因赔偿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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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势而出。然而,共享汽车带给人们出行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屡有发生。涉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相比传统道路交通纠纷案件需要审查租赁平台及用户各方责任承担。
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与梳理,可以更好地提示相关企业和共享汽车用户,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