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了一只“会说话的鹦鹉”,在饲养两年后“舍不得”上缴给警方,福建一男子陈某因此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最近,福建安溪电视台的法治栏目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件,引发不少网友的好奇和不解。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联系福建安溪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电视台播出内容是他们之前报送的普法素材,目前陈某已刑满释放。
网购一只鹦鹉被判刑,这事儿究竟冤不冤?新黄河记者了解到,近些年因买卖鹦鹉获刑的案例不少,法律界对量刑标准也颇有争议。去年7月,上海一市民网购两只品种罕见的野生鹦鹉,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送往社区矫正,此举就受到不少网友的点赞。“实际上,全国各地一些类似动物买卖的案件,甚至数量更多的,也有公安阶段撤案,审判阶段改判无罪的情况。量刑标准应该从犯罪行为主观恶意大小,社会危害性大不大等方面考虑,当地执法机关不应该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
因拒绝归还鹦鹉被判刑,男子究竟冤不冤?
据节目内容显示,陈某称在2019年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一只鹦鹉作为宠物,当时并不清楚他所购买的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只知道是一只“会说话的鹦鹉”。时隔两年以后,2021年陈某所购鹦鹉的卖家被逮捕,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陈某,打电话通知他将鹦鹉归还。陈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道:“这个鸟(鹦鹉)是我从小一点一点养大的,那时舍不得,就没有交,一直养在家里,2021年3月份的时候,(警察)去敲我家门,鸟跟我就(被)抓进来了”。
节目中陈某向记者坦承,他对之前购买、饲养鹦鹉可能涉嫌犯罪一事并不清楚。陈某表示,当警方要求他归还鹦鹉时,这只鹦鹉已经陪伴了自己两年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归还。陈某还提到在“鸟友”社交群里,有不少人说养一只没有事,不会被判刑,因此被误导了,如果早知道会被判刑,他绝对会去还的。三个月的拘役让陈某在节目中还奉劝想要养鹦鹉的朋友们“欣赏就好了,不一定要拥有”。
山东君至法成律师事务所周善建告诉新黄河记者,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我国只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即玄凤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这5种鹦鹉,私人可以进行交易买卖。其他所有种类的鹦鹉,如果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是不能买卖的。宠物爱好者如想饲养,必须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后,再向有资质的卖家购买有合法来源的鹦鹉。否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会面临相应处罚。
据福建安溪公安部门,陈某购买的鹦鹉属于鹰头鹦鹉,并不在自由买卖和饲养之列。像陈某因为购买鹦鹉而身陷囹圄的案件,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有发生,仅在福建当地就有多起。2019年至2021年1月间,福建安溪林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线下交易的方式,陆续向他人出售凯克鹦鹉、非洲灰鹦鹉共4只,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2月,福建省罗源县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尚鹦鹉分别2只,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1月,福建南安陈某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中涉及一只小太阳鹦鹉。
“鹦鹉案”量刑有争议,有人被判刑有人无罪
新黄河记者发现,“鹦鹉案”的判罚标准,多年来也一直存在不小的争议。此前,持续引发热议的一个鹦鹉案件是“王鹏鹦鹉案”。江西九江籍在深男子王鹏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后又买回一只配对。经精心研究、照料,陆续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2016年4月初,他出售过两只鹦鹉。但没多久买者(贩鹦鹉者)被抓,供出了王鹏。一审判决书称,“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据此,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案一度引发巨大争议。为王鹏进行二审辩护的律师徐昕曾公开表示,本案是一起机械司法的典型案例,明显违反常识。数千年养鹦鹉,都不构成犯罪,现实中养鹦鹉的人非常多,很少有人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而且,养其他野生动物或许是为吃用,但养鹦鹉是为了爱。即便鹦鹉属于野生保护动物,但涉案鹦鹉全系被告人自己繁殖养育,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自己养鹦鹉不仅没有侵害野生动物,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有益而无害。2018年,在律师努力和媒体广泛关注下,法院二审最终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另一离奇的“鹦鹉案”也引发媒体高度关注。河南省商丘人王某,文化程度不高,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2019年她养起了费氏鹦鹉。2020年9月上旬,她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从他处收购的共计44只费氏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不久,该批鹦鹉运送时被徐州警方查获。经鉴定,以上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相关法律,此案中的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田某和刘某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交易10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市场价十几元一只的鹦鹉,却要判这么重的刑罚,3名犯罪嫌疑人觉得很委屈。王某对检察官说:“人工繁育了多少代、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几十元钱一对,都烂大街了,也算珍贵、濒危?要判十年刑期,我真的不能接受!”
好在,经过一年多的艰难努力,这起费氏牡丹鹦鹉案,经江苏省三级检察院的充分论证、研究,最终做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检方认为刘某等3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鹦鹉的行为,但鉴于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刘某等3人的上述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鹦鹉案”该如何量刑?上海社区矫正方式获赞
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肖之娥律师认为,像售卖鹦鹉这类案件的争议点还是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涉案鹦鹉是否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当事人是否因收购、出售人工繁育的鹦鹉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所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的动物在内。有专家表示,该扩大解释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也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对“人工繁育动物”和“野生动物”一刀切,让很多因喜爱或出于经济等正当理由进行人工养殖动物的百姓深陷牢狱之中,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
肖之娥律师表示,买卖鹦鹉入刑甚至重判,这个问题,其实早在2016年就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提出修法建议,“或者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剔除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或者修订司法解释,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只可惜,这一批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其观点和精神并未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
2020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是动物案件处理的一大进步。其中就涉及此类案件量刑时如何考虑,包括: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意义重大。上海的一起“鹦鹉案”适用社区矫正方式,也引发外界广泛关注。2021年7月,上海市司法局安置帮教处处长邓骏举例说,曾经有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为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两只品种罕见的野生鹦鹉,犯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经过分析,其犯罪成因主要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行为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对该对象矫正方案的制定中,着重强调了普法教育,鼓励其学法、懂法、敬法、守法、用法,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量刑标准应该从犯罪行为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方面考虑,上海的社区矫正方式就做得很好,在全国具有推广意义。当然,最重要的是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认识到,究竟在哪一种情况下买卖鹦鹉会触犯到法律。”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王立奎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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