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
适用范围:河南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执行时间:申请和取消成功之日起开始执行。
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提高3分钱。
申请方式:居民分时电价为居民自愿申请,可通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APP等电子渠道申请,也可通过供电营业厅窗口申请。营业厅现场申请,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户主开具的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取消方式:可在营业厅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APP申请取消“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业务。在营业厅取消业务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户主开具的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电代煤”居民客户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425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3号)
适用范围:政府认定的“电代煤”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以及全省北方地区(结合本省情况,除南阳、信阳外,其余地市均属于北方地区)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外的“电代煤”用户,名单由政府认定。
执行时间:供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期前申请,申请成功后在整个供暖期执行;供暖期间申请,从申请成功之日起执行。
电价标准:供暖期谷段电价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降低0.12元;供暖期峰段电价为每日8时至20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提高3分钱。
申请方式:“电代煤”居民分时电价为居民自愿申请,可通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APP等电子渠道申请,也可通过供电营业厅窗口申请。营业厅现场申请,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户主开具的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取消方式:可在营业厅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APP申请取消“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业务。在营业厅取消业务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户主开具的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电代煤”居民客户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的复函》(豫发改能源函〔2018〕23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代煤”供暖用户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政府认定的“电代煤”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以及全省北方地区(结合本省情况,除南阳、信阳外,其余地市均属于北方地区)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外的“电代煤”用户,名单由政府认定。
执行时间:供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期前政府认定的在整个供暖期执行;供暖期间政府认定的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电价标准:供暖期超过基础生活电量(基础生活电量指每年10月份用电量,即11月份发行电量,基础生活电量以外部分视为取暖电量)的电量视为取暖电量,取暖电量(一个采暖季上限为3000度)全部按照一档阶梯电价基础上每度电降低0.15元执行。取暖电量以外的电量,继续执行居民正常阶梯电价。
申请方式:由政府认定,免申请默认执行,具体名单由当地政府“电代煤”管理部门提供。
取消方式:可在营业厅申请取消“电代煤”居民客户打包交易电价”业务。在营业厅取消业务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户主开具的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书”,取消成功后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四)“电代煤”分布式电供暖客户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的复函》(豫发改能源函〔2018〕239号)、《关于降低我省社会福利场所冬季供暖支出相关政策的通知》
适用范围:政府认定的分布式“电代煤”居民小区、学校、福利机构,且清洁取暖电量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福利机构暂时无法实现“分表计量”的,可按定比或定量方式执行)。
执行时间:供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期前政府认定的在整个供暖期执行;供暖期间政府认定的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电价标准:“分表计量”的取暖电量在居民合表电价或居民合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降低0.15元。
申请方式: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能替代用户“集中打包”参与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298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
(五)供暖期阶梯电价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3号)。
适用范围: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执行“电代煤”居民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再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申请取消“电代煤”居民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的用户可申请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
执行时间:供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期前申请,申请成功后在整个供暖期执行;供暖期间申请,申请成功后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电价标准:一档电量由每月180千瓦时提高至280千瓦时,供暖期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一档电价0.56元/千瓦时;二档电量每月280千瓦时以上,供暖期累计用电量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二档电价0.61元/千瓦时,取消第三档电价。
申请方式:政府划定集中供热区域前,需自行申请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可通过供电营业厅申请。政府划定集中供热区域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免申请直接执行。通过营业厅申请的客户,本人办理需携带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户主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取消方式:取消供暖期阶梯电价业务需到供电营业厅现场办理,本人办理需携带户主身份证原件,并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书”;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户主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书”。申请取消成功后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二、客户常见问题应答
(一)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1. 客户申请和取消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后,何时开始执行?
答:申请和取消居民分时电价成功之日起开始执行。
2. 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后,客户可以在哪些途径查询峰、谷段用电量?
答:客户可拨打95598服务热线、供电营业厅,或通过登录“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一网通办、“网上国网”APP等电子渠道查询峰谷段用电量。
3. 客户反映户号对应户主名字与房产证不一致,无法申请供暖期阶梯电价和分时电价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为准确区分执行范围、方便居民用户业务办理,电表户主应实名办理调整手续。”
若客户户号对应户主名字与房产证不一致时,客户可先进行更名过户,待信息一致后再申请办理供暖期分时电价业务。
(二)“电代煤”居民客户峰谷分时电价
1. “电代煤”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区别?
答:“电代煤”峰谷分时电价在供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比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低谷时段延长了2个小时,由22:00-次日08:00调整为20:00-次日08:00。非供暖期(3月16日至11月14日)“电代煤”峰谷分时电价与正常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相同。
2. “电代煤”居民客户申请居民分时电价后,高峰和低谷的时段如何划分?
答:供暖期高峰时段:08:00-20:00;低谷时段:20:00-次日08:00
非供暖期高峰时段:0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08:00
3. “电代煤”居民客户峰谷分时电价申请成功后,有效期多长?
答:“电代煤”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愿申请,申请成功后长期有效。
4. 哪种情况下“电代煤”用户申请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合适?
答: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主要适用于夜间用电量较大的用户。如果取暖用电主要在夜间(晚8点到第二天早8点期间),选择峰谷分时电价比较合适,每度电可以便宜一毛二;如果取暖用电主要在白天(早8点到晚8点期间),选择峰谷分时电价后白天电价比正常电价每度电贵三分钱,建议按需选择。
(三)“电代煤”居民客户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1. 哪些居民客户能享受“电代煤”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答:原来享受政策范围仅为政府认定的电代煤“一户一表”居民用户。2020年供暖期起,全省北方地区(结合本省情况,除南阳、信阳外,其余地市均属于北方地区)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外的“电代煤”用户,经由政府认定后也一并享受电能替代“打包交易”。
2. “电代煤”居民客户(含存量电取暖居民客户,下同)打包交易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供暖期超过基础生活电量(基础生活电量指每年10月份用电量,即11月份发行电量,基础生活电量以外部分视为取暖电量)的电量视为取暖电量,取暖电量(一个采暖季上限为3000度)全部按照一档阶梯电价基础上每度电降低0.15元执行。取暖电量以外的电量,继续执行正常居民阶梯电价。
3. “电代煤”居民客户打包交易取暖电量是否有最高限额?
答:有上限。取暖季期间,取暖电量(超过基础电量部分)累计不超过3000度。
4. 为何选取每年10月份电量为居民基础生活电量?
答:因为10月份气温温度适宜,一般情况下居民不会产生采暖或降温电量,选取10月份电量能够比较公平地反映每户正常居民基础生活电量。
5. 10月份无电量产生,基础生活电量如何认定?
答:11月以后新装的“电代煤”用户和10月份未产生电量的用户,当年基础生活电量按0计算。
6.实施“电代煤”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后,还能享受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补贴吗?
答:“电代煤”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可以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叠加享受。
7. 我是“电代煤”用户,为什么电费一出来,每度电没有便宜一毛五呀?
答:主要是因为供暖期电费是由两部分不同电价电费造成的。一部分是取暖电量产生的电费,该部分电费如果累计不超过3000度,就可享受每度电便宜一毛五的电价优惠政策;还有一部分是正常生活电量产生的电费,该部分电量是执行正常居民阶梯电价的,不享受一毛五的优惠政策。如果取暖电量多而正常生活电量少的话,综合算下来每度电就会便宜的较多;相反如果正常生活电量多而取暖电量少的话,那么每度电就会便宜的较少。
8. “电代煤”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和正常居民阶梯电价有什么区别?
答:“电代煤”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和正常居民阶梯电价的一档电价、二档电价和三档电价月度电量额度是完全一样的,主要区别在于累计用电量执行时段的不同。“电代煤”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执行周期分为供暖期和非供暖期两个时段,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4个月供暖期内,生活用电累计用电量不高于720度(4个月*180度),执行一档电价0.56元/千瓦时;累计用电量介于720度至1040度(4个月*260度)之间,执行二档电价0.61元/千瓦时;累计用电量高于1040度,执行三档电价0.86元/千瓦时。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8个月非供暖期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度(8个月*180度),执行一档电价0.56元/千瓦时;累计用电量介于1440度至2080度(8个月*260度)之间,执行二档电价0.61元/千瓦时;累计用电量高于2060度,执行三档电价0.86元/千瓦时。
9. 居民客户如何申请成为“电代煤”居民客户?
答:“电代煤”居民客户由“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申请成为“电代煤”居民客户享受优惠政策,一般须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入户登记、书面承诺、“电代煤”设备改造、录入“双替代”清洁供暖大数据平台等流程。供电公司无权认定“电代煤”居民客户,详情请咨询政府“电代煤”管理部门。
10. 存量电取暖客户如何认定成为“电代煤”居民客户?
答:2020年起,全省北方地区(结合本省情况,除南阳、信阳外,其余地市均属于北方地区)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外的“电代煤”用户,剔除政府已认定的“电代煤”用户,其余属存量“电代煤”用户。存量“电代煤”用户需经当地“电代煤”管理部门确认,供电公司无权认定。
11. 非直供“电代煤”居民客户(非“一户一表”居民客户),能办理享受“电代煤”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吗?
答:此政策目前仅针对“电代煤”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如果是政府认定的“电代煤”居民客户,而电费是交给小区物业或村委会,这种情况暂时无法享受此优惠政策。当所属的小区(村庄)完成一户一表供电改造,供电公司实现抄表到户后,即可向政府“电代煤”管理部门申请“电代煤”打包交易电价。
12. 在供暖期间才认定为“电代煤”居民客户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供暖期间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之前,政府录入并确认“双替代”清洁供暖大数据平台的“电代煤”用户,优惠政策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13. 政府遗漏统计的“电代煤”居民客户如何进行申请?
答:享受打包交易优惠电价的“电代煤”居民客户,须由区县一级政府“电代煤”管理部门(通常为地方发改委)依据相关政策认定并录入“双替代”清洁供暖大数据平台。遗漏统计的“电代煤”居民用户可到当地“电代煤”基层管理部门(社区、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确认并逐级上报,供暖期间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之前经区县一级政府“电代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录入平台,供电公司月底前完成优惠电价变更,次月1日即可享受打包交易优惠电价。
(四)“电代煤”分布式电供暖客户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1. 哪些分布式电供暖项目可享受清洁取暖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答:政府认定的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分布式“电代煤”居民小区、学校、福利机构。无法实现“分表计量”的福利机构,可按定比或定量方式执行。
2. 分布式电供暖客户应执行何种电价类别?
答:政府认定的分布式电供暖客户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峰谷分时电价或一般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居民合表电价输配电价按平移价差模式执行,选择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执行相应的输配电价。
3. 分布式“电代煤”小区(村庄)所带的一户一表“电代煤”居民用户能否享受打包交易政策?
答:不能重复享受。用户所在小区(村庄)的供暖是由物业或第三方公司统一集中供暖,“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已优惠至分布式电供暖项目,所以不能重复对用户执行打包交易电价优惠政策。
(五)供暖期阶梯电价
1. 供暖期阶梯电价如何申请?
答:政府划定集中供热区域前,需自行申请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可通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微信公众号、“网上国网”APP等电子渠道申请,也可通过供电营业厅申请。政府划定集中供热区域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免申请直接执行。通过营业厅申请的客户,本人办理需携带户主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户主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 供暖期阶梯电价与正常阶梯电价有什么区别?
答:主要区别有两个方面,一是一档电量由每月180千瓦时提高至280千瓦时,二是取消第三档电价。即供暖期四个月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一档电价0.56元/千瓦时;累计用电量高于1120千瓦时的电量,全部执行二档电价0.61元/千瓦时。
3. 供暖期使用电量是否会影响非供暖期阶梯电量?
答:不会影响,供暖期4个月电量和非供暖期8个月电量是分别单独结算的。
4. 能否同时申请执行供暖期阶梯电价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答:可以,供暖期阶梯电价和居民分时电价可以叠加执行。
5.2020年“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与2019年主要变化是什么?
2020年“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较2019年无变化,继续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支持居民清洁取暖的复函》(豫发改能源函〔2018〕23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双替代”供暖实施方案等4个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3号)
规定执行。
6.2019年“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与2018年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2018年供暖期阶梯电价和打包交易电价是叠加执行的,取暖电量参与供暖期阶梯电价执行。
2019年供暖期阶梯电价和打包交易电价不再叠加执行。原因是为最大幅度地降低“电代煤”居民用户取暖电量成本,供暖期取暖电量全部执行一档阶梯电价,取暖以外的电量计入生活电量,继续执行正常居民阶梯电价。
7. “电代煤”居民用户可以选择退出“打包交易”优惠政策,重新申请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么?
答:可以自愿选择,取消“打包交易”业务需到供电营业厅现场办理,本人办理需携带户主身份证原件,并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书”;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户主委托书、户主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并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书”。申请取消成功后从次月1日开始执行。
(六)其他
1. 集中供暖区域的居民客户能否申请享受“电代煤”优惠政策?(问题:部分政府认定的“煤改电”用户在集中供暖区,是否可以享受。)
答:河南省“电代煤”优惠电价政策仅针对政府认定的非集中供暖区的电代煤居民客户,集中供暖区域的客户不能执行“电代煤”优惠电价政策,但如果属于“一户一表”城乡居民客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降低一毛二,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提高三分钱。
2. 我是商户,如何办理“电代煤”优惠政策?
答:“电代煤”优惠政策目前仅针对河南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暂不针对商业、农业等非居民客户。
3. 居民“煤改电”、“电代煤”、“电采暖”、“电供暖”有什么区别?
答:居民“煤改电”、“电代煤”、“电采暖”、“电供暖”都是用电能作为主要能源进行供暖的不同叫法,常用的取暖方式包括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蓄热电暖器、碳晶电暖器、冷暖空调、电油汀等。区别主要在于“煤改电”和“电代煤”一般是指非集中供暖区居民积极响应国家清洁取暖政策,在当地政府通过设备补贴(或直接发放电采暖设备)、电费补贴等措施激励下,改变传统的用煤、柴等取暖习惯而采用清洁的电能取暖,同时“煤改电”、“电代煤”居民须经当地政府“煤改电”管理部门和相关政策认定。“电采暖”、“电供暖”泛指居民自愿将清洁的电能转换为热能的一种优质舒适环保的供暖方式。
4. 哪里是政府“电代煤”管理部门?
答:“电代煤”管理工作一般由各区、县(市)发改委牵头,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协助实施,具体以各地政府的实际安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