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客户端10月2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摄影报道)因为自家楼下的地下室有一个配电室决意更换住房的福山区居民付女士,没想到却选择了一个附近有高压变电站和高压线的小区,签下认购协议书两天后,付女士才发现问题,当即向售楼处表明态度,意欲退房,却遭到拒绝。“他们在介绍房子时并没有告知我附近有变电站、高压线,而我再三表明过我对于家附近有配电室、变电站、高压线塔一类东西特别介意。”10月4日,付女士拨打烟台民意通6601234电话求助,记者到售楼处协调,对方承诺10日给一个答复,但截至记者28日发稿时,仍未接到任何答复。
为了躲开配电室换房,结果新选小区附近有高压线、变电站
付女士家住福山区一高端小区,自己所住单元楼下有一个配电室,这让她睡卧难安,决意换房。“我告诉她配电室无所谓,只要不是变电站、高压线这些,都没有什么影响,但她特别介意,因为我们的女儿即将结婚,以后面临着生育孩子,孩子还要在这栋房子里成长。”付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为了不让妻子有精神和心理压力,他决定配合妻子换房。“我部队上忙,没有什么时间,都是她一个人出去看房。”付女士的丈夫是一名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对家里顾不大上,付女士独自看了几个月房子后,相中了位于逛荡河畔的中海长安云锦小区一处花园洋房。“7月31日下午,中海当时接待我的置业顾问小皮打电话告诉我,当天交定金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能便宜几万块钱。”这个优惠力度,对于付女士一家来说吸引力很大,当晚,付女士赶到售楼处,匆匆签下了认购协议。
8月2日是周末,付女士和丈夫到小区附近转转,结果才发现选择这个小区是错误的。“小区西侧是110千伏的高压线,小区东侧则是一个110千伏的高压变电站,我们家楼下有个配电站我都受不了,何况这个小区是被高压线、变电站给包围起来的呢?”付女士当即找到置业顾问小皮,“我看房时再三和小皮表达过非常介意家附近有变电站、配电室、高压线这些,小皮并没有提醒我小区附近有这么多。我问她为何不提前告诉我,小皮说她之前也不知道小区周围的这个情况,我想一个20出头的小姑娘不知道也情有可原,能给我退了就行。”但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退房遭遇了麻烦,小皮在向一位姓辛的经理反映后告知付女士已付的5万元认购金不能退。
记者暗访:售楼处置业顾问表示“基本没有”不利因素
多次要求退款未果,付女士向烟台民意通求助。“我在网上看到过这样一段话: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意大利专家认为,意大利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生活环境距离高压线太近,受到了严重的电磁污染。”付女士告诉记者,这段话是她从网上看到的,虽然她无从判断真假,但为了对未来小外甥健康负责,她对这些很是介意。“所以我最近看房时每次都会和带我看房的人表达房子附近不能有变电站、高压线这些的要求。”
10月5日上午9:30,记者来到该小区,先在附近转了一下,果然看到其小区西侧有绵延的高压线,而东侧是变电站,都标注着110KV。
上午10点左右,记者走进小区售楼处,先是以买房人身份进行了暗访。接待记者的恰好也是接待付女士的小皮,小皮向记者介绍了该小区的种种优点,包括小区附近的商业、行政优势等,记者询问小区附近是否存在不利因素,小皮含糊地告诉记者,“基本没有”。
随后,记者陪同付女士特地从外地赶回烟台的丈夫一起找到小皮,小皮承认当初没有告知付女士附近有变电站、高压线。
近二十天过去,记者仍未得到答复
记者又联络到辛经理,并亮明身份,就付女士的事情咨询其处理意见,辛经理表示付女士签下认购协议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当记者就置业顾问没有明确告知付女士附近有不利因素,是否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询问时,辛经理表示售楼大堂设置有房子存在不利因素的明示,但记者按照辛经理的指引才能找到这处并不显眼的黑色液晶显示屏。在这处黑色液晶显示屏上,提示着小区附近有变电站和高压线,说明售楼方也知道这是不利因素。另外,该显示屏上还显示着很多其他的不利因素,但置业顾问却在记者询问时说“基本没有不利因素”。记者告知辛经理,记者以买房人身份询问置业顾问是否存在不利因素时,置业顾问的回答很含糊,并没有将“买房人”指引到不利因素公示牌前让记者自己查看,辛经理又认为是置业顾问顾忌记者的身份不敢说,虽然记者在暗访时并没有表明记者身份,且已告知辛经理自己仅仅是以买房人身份咨询。
经过多次沟通,辛经理最终同意将付女士要求退还认购金的事情反馈给公司,并表示因为处于假期,10日给记者反馈处理意见。但截至记者28日发稿时,辛经理仍未与记者联络,也未与付女士联络。
律师:售楼处如存在误导、欺诈,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对此,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认为,高压线、变电站存在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一旦签订,就要全部履行。除非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可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高压线、变电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设立,没有证据证明危害人身健康就不能成为付女士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曹律师也表示,售楼处如果存在误导、欺诈,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本案中,付女士从开始就将无变电站、高压线作为购房前提,而售楼处工作人员明知付女士要求却隐瞒真相,使付女士误以为房屋符合自己的标准而签订认购书,缴纳定金。曹律师建议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此认购协议,由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曹律师建议读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口头约定的事项写在合同中,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案中付女士什么都说了,但在合同中没有写下来。如认购书中注明无高压线、变电站,发现以上事实,付女士解除合同退钱就没有障碍。”曹律师提醒读者在购房、买车等大项消费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将自己的要求写在合同中,否则谈判再多,要求再多基本约等于零。